农村土地流转并不包括“征用”这一形式。“征用”属于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行政征收,与平等主体间自愿、有偿、自主开展的“土地流转”在法律属性、适用前提、主体关系及程序要求上存在根本区别。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土地征用”已逐步被“土地征收”所替代(依据《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且征收行为由政府主导实施,不以承包方意愿为前提;而农村土地流转特指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方与受让方之间的依法转移,前提是承包关系不变、农民自愿、有偿自主。
因此,严格意义上:
- 农村土地流转:仅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包括出租(转包)、入股、互换、转让、合作、抵押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核心是“三权分置”下的经营权流动;
- 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不属于“流转”范畴,也不适用流转原则与流程。
以下分别厘清二者的基本概念与操作方式:
1、 土地征收程序

2、 土地流转流程

3、 办理证件需先与土地所在村委及乡镇政府达成协议,随后按步骤一或步骤二准备材料,依程序提交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