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管理规定(二)
1、 在护理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护士,将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嘉奖与荣誉激励。

2、 对于在医疗卫生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从业人员,应授予相应荣誉称号或颁发白求恩奖章予以褒扬。

3、 获得表彰与奖励的护士,可按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所享有的相关政策待遇。

4、 对持续坚守护理岗位并作出长期贡献的护士,应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肯定和鼓励。

5、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研究制定。

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有突出业绩的护士开展表彰与奖励工作。

7、 表彰与奖励的具体标准和程序,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8、 护士必须完成注册手续,并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