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切实满足博物馆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全面提升藏品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立足工作实际,对原文化部于1986年发布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正式印发《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设六章六十三条,分别为总则、藏品基础管理、藏品库房管理、藏品保护利用、法律责任、附则。
第一章 总则:涵盖立法宗旨、适用范围、藏品界定、管理职责等基本内容。
第二章 藏品基础管理:涵盖藏品征集、接收、入藏、定级、建账、建档以及调拨、交换、退出等全流程操作规范。
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涵盖库房基础设施与设备配置、藏品出入库流程、提用与借用审批、定期清点、安全巡查等具体要求。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涵盖日常养护、修复干预、复制拓印、预防性保护、数字化采集、学术研究与公众利用等多元路径。
第五章 法律责任:明确藏品管理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及相应追责机制。
第六章 附则:包括适用范围的延伸说明、施行日期等,并同步宣布原《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文物字〔1986〕第730号)即行废止。
本次修订重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科学界定藏品范畴,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融合博物馆学理论成果与一线实践认知,系统厘清藏品管理的整体边界与内涵外延;
二是优化管理体系架构,将原有分散业务整合为藏品基础管理、藏品库房管理、藏品保护利用三大核心板块,逐项明确各板块的目标导向、关键任务与执行规程;
三是提炼凝练管理基本原则,充分吸收我国博物馆长期积累的制度经验与实践智慧,将分类分级管理、全生命周期动态管控、安全责任落实到人等核心理念贯穿于藏品管理全过程、各环节;
四是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聚焦当前藏品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完善制度设计,细化操作指引,增强可执行性与可监督性。
《办法》以构建健全制度体系、确保账实相符、信息精准、保管安全、保护得当、利用合规为目标导向,将分类分级管理、全流程动态管理、安全责任到人等原则深度嵌入管理制度体系,提出若干关键性管理要求。
一是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推动差异化精准施策。《办法》明确将藏品划分为文物类藏品与化石、标本、实物资料等非文物类藏品两大类型,并分别设定相应的管理标准与操作规范;同时,依据文物等级差异,细化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与博物馆在定级备案、保护修复、调拨借用等环节中的权责分工与协同机制。
二是推行全流程动态管理,保障各环节全程留痕、闭环可控。《办法》以藏品全生命周期为主线,覆盖从征集鉴定、定级建账、入库保管、提用借展、定期清查到退出处置、研究利用等全部节点,强调基础管理、库房运作与保护利用各阶段须严格执行记录签字、信息同步与档案更新;对总登记账编制、档案归集、出入库台账、清点核查等作出程序性、强制性规定,对日常巡库频次、信息技术支撑、数据资源治理等提出技术性、标准化要求,实现管理过程可追溯、风险节点可预警、责任链条可倒查。
三是压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权责明晰的责任网络。《办法》明确要求将安全责任分解至岗位、落实到环节、绑定到人员,通过岗位职责清单化与跨部门协作机制化,筑牢藏品安全防线;特别强调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藏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保管部门承担主体管理职能,保护修复、陈列展览、资产运营、安全保卫、信息化建设等部门须依职责协同参与藏品流转、风险研判与应急响应,强化业务联动;专设法律责任章节,对失职渎职、违规操作等行为设定清晰罚则,形成“责任到岗、边界清晰、监督有力、问责有据”的闭环管理体系。
四是健全制度执行机制,全面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办法》针对近年暴露出的捐赠藏品管理松散、藏品清查流于形式等问题,重点完善藏品退出机制、捐赠藏品接收与处置规则、常态化清点制度等内容。在藏品退出方面,严格限定适用情形与后续处理方式,规范专家评审程序与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流程,坚持审慎稳妥原则;在捐赠藏品管理方面,进一步明确捐赠接收流程、捐赠协议必备条款及后续使用限制,切实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在藏品清点方面,统一清查方式与技术标准,压实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与保管人员离任交接责任,推动建立定期盘库、动态更新、结果反馈的长效清查机制,持续提升管理质效。
《办法》的出台,是我国博物馆藏品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是推动新时代博物馆事业提质增效的关键举措。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各类博物馆应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各项制度安排与操作要求,扎实开展专题培训与制度对标,结合本地本馆实际,全面梳理、修订和完善藏品管理制度体系与业务流程,确保《办法》各项规定真正落地见效、发挥实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