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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優化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反對民用無人機被違規用於非和平目的

王林
王林原創
2024-07-31 21:37:03695瀏覽

三部門優化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反對民用無人機被違規用於非和平目的

公告

關於優化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為加強無人機出口管理,促進無人機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法》和

為加強無人機出口管理,促進無人機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法》和相關規定,現就優化調整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及其相關物項的出口管制措施公告如下:

一、調整出口管制範圍

滿足以下特性的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
  • 一、最大持續功率超過16 千瓦(kW)的專門用於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航空發動機。
  • 二、滿足一定技術指標的專門用於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的負荷,包括:
    • 紅外線成像設備
    • 合成孔徑雷達
    • 用於目標指示的雷射
    • 合成孔徑慣性測量設備
  • 三、專門用於特定無人駕駛航空飛行器或無人駕駛飛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無線電通訊設備:
    • 無線電視距傳輸距離大於50 千米( km)
    • 一站控多機能力大於10 架
  • 四、民用反無人機系統:
    • 幹擾範圍大於5 公里(km)的反無人機系統:
    幹擾範圍大於5 千米(km)的反無人機電子乾擾設備
用於反無人機系統的輸出功率大於1.5 千瓦(kW)的高功率雷射

二、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3 年9 月1 日起正式施行。

三、其他事項🎜🎜🎜商務部將繼續追蹤評估無人機出口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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