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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手機向事主要價 5000 元未果後聲稱“弄丟”,法院判賠 8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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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6:45:46652瀏覽

本站 7 月 8 日消息,今天微博「撿到手機謊稱丟失被判賠 8500 元」話題登上熱門,截至本站發稿,相關話題閱讀量 25.7 萬,位列實時熱度第二。

捡手机向事主要价 5000 元未果后声称“弄丢”,法院判赔 8500 元

據媒體「紅星新聞」報道,今年 2 月,一位蛋糕店員工陳某在外出派送蛋糕時,不慎將剛買的蘋果 iPhone 手機遺失。聯絡上撿到者鄧某後,陳某表示願意支付 1,000 元感謝費,希望對方回饋手機。

然而,鄧某卻要求陳某支付 5000 元,否則不願歸還。無奈之下,陳某報警,派遣所警員與陳某一同到鄧某家中進行協商,但鄧某仍不願返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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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陳某起訴至石阡縣人民法院。法院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到鄧某家中送達相關法律文書並對案件進行調查,鄧某對拾得陳某手機事實表示認可,但認為該手機是自己撿到的,而不是偷竊或者搶劫而來,因與陳某在溝通時存在言語衝突,表示如果陳某從石阡縣城放火砲至自己家中才願意返還手機。鄧某還稱,手機已經被孫子玩丟了。

法院審理認為,拾得遺失物應返還權利人,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送交公安等相關部門。拾得人在將遺失物送交相關部門前,應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鄧某拾得涉訴手機後,應妥善保管遺失物,並應所有權人之要求返還拾得遺失物。如今,鄧某拒絕返還遺失物,並表示已經將遺失物遺失,其行為已損害陳某的合法權益。鄧某要求陳某從石阡縣城放火砲至其家中才願意返還手機的意見,嚴重違背公序良俗。

7 月 7 日,貴州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這起案例,撿手機者稱手機已遺失,法院判決其賠償失主經濟損失 8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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