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热点问题权威解答
1、 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征收时,被拆房屋的面积如何核定?
2、 房屋用途与建筑面积的确认,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审批文件所载明的内容为基本依据。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若被征收人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手续且新建房屋已全面竣工,则该新建房屋可纳入补偿范围;但按规定应予拆除而未拆除的原有旧房,不再给予任何补偿。若公告发布时虽已获建房许可但房屋尚未完工,被征收人须即刻停工,其补偿金额可由征收双方在合法合规前提下协商确定。对于尚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拆除时可视实际状况酌情予以适当补偿;而违法建造的房屋、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构筑物,以及征地公告发布后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一律不予补偿。所有补偿认定均严格以合法有效证件及征地公告发布时点为基准,确保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与公信力。

3、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类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详解
4、 一般情形下,非居住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补偿方式。如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联合经营方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企业所使用的房屋,其补偿总额按如下方式确定: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成新价+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其中,建安重置成新价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须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认证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专业评估,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可追溯,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正当权益。

5、 集体土地上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是否必然属于违法建筑?
6、 自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以来,大量历史形成的无审批手续房屋被纳入规范管理范畴,尤其在广大农村地区较为突出,部分地区简单将其归类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处置。当此类房屋面临征收且被定性为违建时,首要任务是审慎甄别其是否真正构成违法建设。需综合考量建房时间背景、执法主体资格、查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已逾法定追诉时效等多重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依规作出认定,防止因机械执法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7、 行政机关所有履职行为均须有明确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针对农村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及采取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的情形,主要法律依据为《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法》,并结合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协同适用。

8、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向被征收人支付哪些关联性补偿费用?
9、 对非居住用途房屋实施征收时,须依法向被征收人足额支付相关补偿性支出。
10、 按照国家及本市现行有效的货物运输费用标准和设备安装计价规则,据实核算设备搬迁及重新安装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11、 对于无法继续使用的设备,以其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成新率合理扣减折旧后予以补偿。
12、 因征收导致企业停产、停业的,应根据实际经营状况、持续时间等因素,给予公平、合理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3、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能否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执行?
14、 原则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本集体土地补偿体系;但在特定情形下,例如土地已完成征收转为国有性质,或项目确属重大公共利益需要且已履行法定审批程序的,可依法依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执行。
15、 在城中村改造及城市近郊区域,常出现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为国有但长期未启动拆迁、亦未要求原住户搬迁的情况,多年后才正式开展征收工作,此类情形具有较强代表性。
16、 法律明确规定,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主张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的诉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17、 开展郊区及城中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前,必须先行核实该地块是否已完成征收并完成国有土地性质变更登记,此为决定适用何种补偿标准的关键前置环节。
18、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其补偿标准是否可以比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