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共同开展经营、共享经营成果、共负经营风险的,可依法认定为合伙关系。我国《民法典》在第二十七章“合伙合同”中对此予以专门规范,其中第九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达成共同事业目的而订立的,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为基本内容的协议。该章节还系统规定了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财产的归属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执行与监督、责任承担方式等核心内容,为自然人之间设立合伙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
1、 合伙协议
2、 合伙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为实现共同事业目标,就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3、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合同约定的方式、数额及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4、 合伙人的出资、依法取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取得的财产,均属于合伙财产范畴。
5、 在合伙合同有效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主张对合伙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6、 合伙事务的重大决策,如合伙合同未作特别约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
7、 合伙事务原则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依据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决议,可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具体负责事务执行;其他合伙人虽不直接参与执行,但享有对执行过程及结果的监督权。
8、 当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任一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就他人正在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异议一经提出,相关事务应即刻中止执行。

9、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原则上不享有报酬请求权,除非合伙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10、 合伙利润的分配与亏损的分担,首先依合伙合同的约定执行;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与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润、平均分担亏损。
11、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某一合伙人对外清偿的债务金额超出其内部应承担份额,有权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差额部分。
12、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拟向非合伙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余合伙人一致同意。

13、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依据本章规定及合伙合同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但就合伙利益分配所享有的债权请求权除外。
14、 合伙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仍无法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15、 合伙期限届满后,如合伙人继续开展合伙事务,且无其他合伙人提出异议,则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自动转为不定期。

16、 对于不定期合伙合同,任何合伙人可随时提出解除,但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17、 合伙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终止的情形时,合伙合同原则上随之终止;但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基于合伙事务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18、 合伙合同终止后,剩余财产在扣除清算费用、清偿合伙债务后,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