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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向其进行金融类营销

王林
王林原创
2024-08-05 19:31:19282浏览

浙江: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不得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向其进行金融类营销

本站 8 月 2 日消息,7 月 31 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监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辖区金融类营销催收短信和电话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加强金融机构端合规管理、明确电信企业端审核义务、建立号码监测和处置机制、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四个方面对金融机构短信电话营销和催收行为进行规范,以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本站附内容如下:

一是加强金融机构端合规管理。金融机构发送营销短信和拨打营销电话,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贷款业务或贷款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贷款营销机构)发送催收短信和拨打催收电话,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不得超出业务许可范围。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短信电话营销和催收合规性审查,依法审慎确定业务合作方及合作形式,明确约定本机构、合作机构在短信电话营销和催收中的权利义务,共同确保短信电话营销和催收业务合法合规。

二是明确电信企业端审核义务。电信企业为金融机构或其委托合作单位提供短信和电话服务,应当经电信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企业提供短信和电话服务前,应审查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合作单位受金融机构委托的相关文件,不得为无相关业务许可或委托证明的主体提供服务。

三是建立号码监测和处置机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短信营销号码库,全面准确统计、并定期更新本单位自用及委托合作机构开展营销的短信号码。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短信电话营销和催收行为的日常监测,鼓励建立未经授权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短信和电话营销催收的号码线索收集机制,并及时归集、定期统计。电信企业对未纳入营销短信号码库和未经金融机构授权开展短信电话营销和催收的号码及时处置。

四是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以短信或电话形式向其进行营销。以短信形式发送营销催收信息的,短信内容须准确、全面标注金融机构或其合作机构的真实身份、联系方式以及产品信息。营销短信须向用户提供拒绝接收的方式。对于用户明确回复拒绝接收营销短信或来电的,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户不再收到相关短信和接到电话。

同时,为了保障合法短信电话营销和催收业务的正常开展,《通知》也明确,金融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关申诉救济工作机制。各金融管理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投诉转送和举报协作工作机制,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联合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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