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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供個人資料就不能掃碼點餐,商家被判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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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3 09:47:071307瀏覽

本站 12 月 3 日消息,近年來,掃碼點餐服務在餐飲業迅速興起普及,成為眾多商家及消費者的選擇。然而,有的餐廳卻在「掃碼」和「點餐」之間增加了一道程序:不關注微信公眾號、不授權商家獲取個人資訊就不能進行點餐,這樣的做法是否涉嫌侵權?

根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網消息,最近該法院對一起相關糾紛做出了終審判決,認定商家在掃碼點餐環節設置關注微信公眾號並獲取個人信息查詢授權的前置程序,屬於變相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資訊的行為,構成了侵權行為

2021年7月,某人到某餐飲公司用餐時,透過手機掃碼點餐並完成付款。在這個過程中,某人被註冊為該餐飲公司的會員。有人發現,根據商家設定的掃碼點餐流程,必須先關注商家的微信公眾號,並授權商家取得消費者的微信暱稱、頭像、地區、性別、手機號碼等資訊才能進行線上點餐。如果不同意授權商家取得上述訊息,則無法進行線上點餐。此外,有人發現即使取消追蹤商家的微信公眾號,個人仍然是會員,個人資訊仍儲存在商家處,個人無法自行刪除

某人認為某餐飲公司的掃碼點餐方式強制取得消費者的個人資訊,而消費者無法自行刪除商家儲存的個人資訊,這構成侵權行為。因此,該人將某餐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告知個人資訊處理情況,並賠禮道歉並賠償相關損失

北京三中院審理後認為,孔某用餐時沒有服務人員告知可以人工點餐,導致孔某以為只有掃碼點餐一種服務方式。某餐飲公司自行設定的掃碼點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須關注商家微信公眾號,並授權其獲取孔某的相關信息,屬於變相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故某餐飲公司構成侵權。重新寫作: 經過北京三中院審理,法院認為孔某在就餐時,沒有被服務人員告知可以選擇人工點餐的方式,導致孔某錯誤地認為只能透過掃碼點餐來服務。某餐飲公司為自己設定的掃碼點餐程序要求孔某必須關注商家的微信公眾號,並授權其獲取孔某的個人信息,這是一種隱含的強制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因此該餐飲公司構成了侵權行為

民法典規定,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雙方約定處理個人資訊的,有權要求資訊處理者及時刪除。在這個案例中,孔某試圖透過取消追蹤微信公眾號來註銷會員資格並刪除儲存在某餐飲公司處的個人訊息,但未成功。某餐飲公司在審判時辯稱,刪除會員資料需要消費者提交書面申請,但其之前並未告知孔某需提交書面申請的要求,導致孔某作為消費者在一審訴訟時仍未能如願刪除相關個人資訊。因此可以認定,某餐飲公司的不作為侵害了孔某依法享有的個人資訊決定權

此外,民法典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明示處理資訊的目的、方式和範圍。據此,孔某要求某餐飲公司書面告知其獲取個人資訊的具體範圍、過程和方式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合案情後,北京三中院判令某餐飲公司停止侵害孔某個人資訊權益的行為,刪除收集到的孔某個人資訊;將處理孔某個人資訊的範圍、方式向孔某進行書面告知;就侵害孔某個人資訊權益向孔某進行書面賠禮道歉;賠償孔某公證費用5000 元。

法官提醒,餐飲業在提供掃碼點餐服務時,應當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中的法治精神,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嚴格掌握處理消費者個人資訊的範圍。只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尊重消費者對其個人資訊處理的知情權、決定權,依法處理消費者的個人訊息,才能讓消費者安全、放心地使用掃碼點餐方式,促進餐飲業的服務升級,這也是在法治軌道上平穩推動資訊化社會發展,平衡數位化發展紅利與個人資訊保護應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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