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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立法迫在眉睫,如何看對產業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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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1 16:41:52890瀏覽

6月8日消息,《人工智慧法》已列入立法計劃,草案預備年內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早在4月份,國家網信辦就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國外對AIGC也推出過一些管理,有些人可能覺得人工智慧的威脅可能超過核子技術。但現在Ai最基本的應用都沒有達到網路的滲透率,可能說監管也有點早,多是趨向管理吧,果不管理不限制,那麼AI技術可能就會被用到一些違法違規的事情上了。

不僅是我國,其他國家也在關注立法問題,上個月德國電視一台報道稱,歐洲議會內部市場委員會和公民自由委員會11日以壓倒性多數通過《AI法案》提案的談判授權草案,

早在兩年前歐盟委員會就提出這項法案設想,旨在製定AI主題的全球標準。也和歐盟成員國代表就法律的最終形式進行談判。歐洲議會發布的聲明稱,一旦獲得批准,該法律將成為全世界首部有關人工智慧的法規。法律通過後,違反規定的公司最高可被處以4000萬歐元或其全球年營業額7%的罰款。在提案的修正案中,議員表示,希望確保AI系統能夠由人工監控、安全透明、非歧視性且環境友善。

這個問題值得被重視。

現在已經有一些人開始採用AI技術進行了一些不法行為,例如利用透過騷擾電話錄音等來提取某人聲音,獲取素材後進行聲音合成,從而可以用偽造的聲音騙過對方。再例如利用AI換臉的方式,利用分析公眾發佈在網上的各類信息,確定一系列的騙術,利用AI技術篩選目標人群。在視訊通話中利用AI換臉,騙取信任等等,這類詐騙事件已經出現過好幾次了。

AI立法迫在眉睫,如何看對產業影響?

監管向左,創新向右?

監管與創新不能分開太久,兩者應該相互伴隨著,誰走在前面都需要等一等後面的那個,不能偏離太遠,在某些情況下,AI系統可能對於一些信息沒辦法採取判斷,若是沒有立法對其進行合理的規範,這些漏洞很可能就會被利用,有了立法能夠幫助AI技術在合理有序的環境下發展,而且也出現了一些產品,有了技術有了產品,但是沒有相應的監管制度,出了問題也不好解決,所以,還是有必要透過立法來加強市場的監督和紀律。

而且現在AI技術還沒有大規模落地應用,但是已經在一些產業上落地使用了,像醫療、交通、金融、教育、安全等產業上,給我們帶了很多便利,也讓我們看到了AI技術或產品的更多可能性。在未來的AI技術或產品的更多可能性上,我們要知道技術所帶來的挑戰和潛在的風險,以便對其進行合理的應對和規範。

有了相應的立法制度,便於相關機構可以對AI技術或產品進行限制以及監督,避免這種技術被濫用的可能。不僅僅如此,有了製度AI技術的生產商,也有了公正和規範的市場競爭環境,規範的立法和監管制度可以避免人為的錯誤和濫用,從而構建信任和安全的網絡環境,在公平的環境下把焦點都傾注在產品技術研發上,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問題滋生,讓產品或技術更能服務人類。

其實大家的抵觸性可能在於立法的方法和內容仍存在一些爭議。例如要確定哪些行確實需要被納入法律裡面,而且又該如何界定是否違法,還有就是又要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不能影響技術的研發和推進,害怕監管嚴格了,會影響生產商對技術或產品的研發落地。最終要面對的是如何在推動創新、收穫AI效益、應對AI風險和有效保護權利之間實現平衡。

所以,立法內容可能就要涉及到多個角度的利益,像研發技術產品的生產商,還有消費者,等等,所以製定政策者的應當在製定立法時考慮到這些利益不同的方面,並採取廣泛的諮詢和參與程序,來確保立法的可行性以及公正性。研發技術產品的生產商要遵守立法的規定,在相關法律的要求下做產品,或者對產品更新迭代,很可能還得傳達立法的內容和宗旨,讓大家知道產品或者技術是在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進行的。而享用科技或產品的大眾來說,可能也要知道立法的內容,避免因為不了解相關法規內容導致一些問題出現。

如何把控?

AI技術的立法也不是一成不變的,應該是一個長期的調整和改進,要根據技術或產品的發展更新慢慢的進行調整和完善,才能跟上產品技術的進步。

如何把控很關鍵,對風險進行分層定義是一個方法,歐盟委員會在2021年4月提出的一套人工智慧法律框架裡,就按照風險高低,將人工智慧應用場景分為「最低、有限、高、不可接受」四個風險等級,等級越高的應用場景,受到的限制越嚴格。

報導中稱,高風險應用場景指可能對人們生命、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場景,如交通設備、教育訓練、醫療輔助、信用評級等;歐盟委員會強調,所有遠距離生物辨識系統都被認為具有高風險,禁止執法部門在公共場合使用此技術,只有少數情況例外,如尋找失蹤兒童或防止個別恐怖攻擊、甄別犯罪者和可疑人員等,這類應用需由司法部門或獨立機構授權;而某些明顯威脅人們安全和生活以及侵犯人們權利的系統被劃為不可接受風險的場景,包括利用人類行為來誤導用戶、違反其自由意志的應用,如使用語音助手誘導未成年人做出危險行為的玩具等,這類應用須禁止。

即便歐盟當時照顧了這麼多方面,但法案也引來了爭議,例如有些人覺得複雜的審查要求和程序,會增加企業的行政成本,尤其不利於中小型數位新創企業,遏制創新和技術運用,延緩歐盟的數位轉型進程。法案反映了歐盟在促進創新和權利保護之間難以有效平衡的內在衝突。

去年上海的《上海市促進人工智慧產業發展條例》正式開始執行。作為人工智慧領域在國內的首部省級地方性法規,其中也提到了不同風險等級的表述:要求對高風險的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實行清單式管理,遵循必要、正當、可控等原則進行合規審查。對中低風險的人工智慧產品和服務採用事前揭露和事後控制的治理模式,促進先行先試。

其實,各國的監管,無論是立法也好,還是其他的也好,這些定義是製定法律條文的必然邏輯要求,主要大方向還是立法者希望人工智能及產業發展越來越好,在醫療、交通、金融、教育、安全等等領域更好的服務我們,而不是被犯罪者所利用。

呂長順(凱因斯) 證書編號:A0150619070003。 【以上內容僅代表個人觀點,不構成買賣依據,股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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