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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要求,不得以簡訊或電話形式向其進行金融類行銷

王林
王林原創
2024-08-05 19:31:19325瀏覽

浙江: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要求,不得以簡訊或電話形式向其進行金融類行銷

本站8 月2 日訊息,7 月31 日,浙江省通訊管理局會同省監理局等七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轄區金融類行銷催收簡訊及電話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從加強金融機構端合規管理、明確電信企業端審核義務、建立號碼監控和處置機制、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等四個方面對金融機構短信電話營銷和催收行為進行規範,以實際保障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本站附內容如下:

一是加強金融機構端合規管理。金融機構發送行銷簡訊和撥打行銷電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依法從事貸款業務或貸款相關業務的機構(以下統稱貸款行銷機構)發送催收簡訊和撥打催收電話,應在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金融業務範圍內,不得超出業務許可範圍。金融機構要加強對短信電話行銷和催收合規性審查,依法審慎確定業務合作方及合作形式,明確約定本機構、合作機構在短信電話營銷和催收中的權利義務,共同確保短信電話營銷和催收業務合法合規。

二是明確電信企業端審核義務。電信業者為金融機構或其委託合作單位提供簡訊及電話服務,應當經電信管理機構核准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電信業者提供簡訊和電話服務前,應審查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許可證或合作單位受金融機構委託的相關文件,不得為無相關業務許可或委託證明的主體提供服務。

三是建立號碼監控和處置機制。請金融機構建立簡訊行銷號碼庫,全面且準確統計、並定期更新本單位自用及委託合作機構進行行銷的簡訊號碼。金融機構應加強本機構簡訊電話行銷和催收行為的日常監測,鼓勵建立未經授權以本單位名義進行簡訊和電話行銷催收的號碼線索收集機制,並及時歸集、定期統計。電信業者及時處置未納入行銷簡訊號碼庫和未經金融機構授權進行簡訊電話行銷和催收的號碼。

四是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或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以簡訊或電話形式向其行銷。以簡訊形式發送行銷催收訊息的,簡訊內容須準確、全面標註金融機構或其合作機構的真實身分、聯絡資訊以及產品資訊。行銷簡訊須提供用戶拒絕接收的方式。對於用戶明確回覆拒絕接收行銷簡訊或來電的,須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保障用戶不再收到相關簡訊和接到電話。

同時,為了保障合法簡訊電話行銷和催收業務的正常開展,《通知》也明確,金融管理部門和通訊管理部門要建立相關申訴救濟工作機制。各金融管理部門及通訊管理部門建立健全投訴轉送及檢舉協作工作機制,加大違規行為查處力道。涉嫌電信網路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聯合公安部門依法嚴厲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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