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元素(REE),或稱稀土金屬,是第3 族之鈧、釔和鑭系元素共17 種金屬化學元素的合稱,在電氣及電子元件、激光器、玻璃、磁鐵和工業及化學催化劑等領域中有著多元且廣泛的應用。
《條例》第四條規定,稀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稀土資源。國家依法加強對稀土資源的保護,對稀土資源實施保護性開採。
日前,司法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本站附官方實錄內容重點如下:
稀土是現代工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和關鍵戰略資源。近年來,我國圍繞稀土產業准入標準、產業整合、環境保護等方面推出了多項政策措施,有效促進和保障了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同時,我國稀土管理仍存在一些突出問題,涵蓋全產業鏈的管理職責、監管措施有待完善,產業創新能力和綠色化智能化水平亟需提高,行業秩序需要進一步規範,整治非法開採或非法冶煉分離、無指標或超指標生產、買賣非法稀土產品等違法行為的手段不足、處罰力道不夠。因此,有必要製定專門的行政法規,為稀土資源保護和產業發展提供法治保障。
《條例》對稀土管理職責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部門責任分工。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稀土產業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稀土產業管理政策措施。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機關等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稀土管理相關工作。
二是壓實地方政府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區稀土管理相關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自然資源等相關主管機關依職責分工做好稀土管理相關工作。
關於稀土全產業鏈監管體系,《條例》從五個方面作了規定:
一是明確稀土開採、冶煉分離管理要求。國務院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會與相關部門一起確定稀土開採企業和稀土冶煉分離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稀土開採和稀土冶煉分離。
二是建立總量調控制度。國家根據稀土資源儲量及種類差異、產業發展、生態保護、市場需求等因素,對稀土開採及冶煉分離實施總量調控,並最佳化動態管理。
三是規範稀土綜合利用。稀土綜合利用企業不得以稀土礦產品為原料從事生產活動。
四是建立產品追溯制度。稀土開採、冶煉分離、金屬冶煉、綜合利用和稀土產品出口的企業應如實記錄稀土產品流向資訊並錄入稀土產品追溯資訊系統。
五是嚴格流通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收購、加工、銷售、出口非法開採或非法冶煉分離的稀土產品。稀土產品及相關技術、製程、裝備的進出口,應遵守有關對外貿易、進出口管理法、行政法規的規定。
《條例》第二十一條【無指標超指標開採、分離】,第二十二條【非法冶煉分離】,第二十三條【非法銷售】,原處罰1 倍以上5 倍以下罰款,均提升為處罰5 倍以上10 倍以下罰款,相關小額違法的罰款也有所提升。
以上是《稀土管理條例》10 月起施行,明確稀土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的詳細內容。更多資訊請關注PHP中文網其他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