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一(常見用法):
表現形式為:一個對象.方法.call(另一個對象),意義是用另一個對象代替當前對象,執行當前對象的方法。先看範例:
c2.showName(); //執行
為什麼要這麼做?前面說了,這是一種臨時起意的使用方法,我們就是利用其高效率的程式設計而已。但這並不是沒有限制的,假設用c1和c2表示被替換的對象和替換對象,用fun1表示c1固有的方法。 1.當fun1不需要參數,且不用到父函數中的任意局部變數時,其實c1.fun1.call(c2) 和c1.fun1() 沒什麼區別;2、當fun1不需要參數但是用到父函數中的變量,那麼就要求生成c1和c2的function有相同名稱的那些個被fun1使用的變量;3、當fun1需要參數時,形式要改寫成c1.fun1.call(c2, 參數1, 參數2 , ...參數n),這時候產生c1的function中的變數名稱就不必和產生c2的function的變數名稱同名了,只需對應即可。其實,我們在用到call的這種用法時,c2和c1往往在結構和功能上已經有很大的相似性了,所以上述三點很容易避免。
用法二:
在function的定義過程中使用,表現形式:另一個已存在函數.call(this),它可以將另一個已存在函數的變數、方法統統克隆到自己的函數中,實現一種類似於繼承的功能。看例子:
};
animal.showName(); //alert("small_animal")
function Cat(name){
};
//var Animal = null; //取消註解試試看
var cat = new Cat("black_c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