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经充分协商后就合同期限达成共识,自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法律明确规定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负有法定义务,必须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双方续订或新订劳动合同时,如劳动者未明确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则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初次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 劳动者已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失性解除)、第四十条第一项(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及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所列情形;在劳动者提出续签或同意续订时,除非其本人书面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