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具有担保效力,一旦任一方违反约定,将触发定金罚则,即违约方可能丧失定金或承担双倍返还责任。为切实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买卖双方应在认购协议中就后续签署正式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形作出清晰、详尽的约定。
1、 若买方未能在认购协议约定的时间内签署正式合同,则视为买方违约,其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还;若卖方在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予他人,或与第三方就同一房屋另行签订认购协议,导致本协议项下无法完成签约的,构成卖方违约,须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2、 若任何一方在签署正式合同时,单方面要求更改认购协议中已明确确认的房号、销售价格、建筑面积等核心条款,致使合同未能如期订立,则提出变更的一方即构成违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卖方违约的,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

3、 若买卖双方在约定时间内顺利完成正式合同的签署,该定金可在买方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后,直接抵作购房款,或按约定予以退还;若任一方在合同履行阶段发生违约行为,则适用定金不退或双倍返还的相关规则。

4、 若因卖方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销售)许可等法定销售条件,致使认购协议被认定为无效的,卖方除应全额退还买方所付定金外,还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 若卖方所提供的项目信息、权属证明、规划许可等关键文件存在虚假、隐瞒或重大瑕疵,直接导致正式合同无法订立的,卖方须无条件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定金。

6、 若买卖双方均不存在上述任何违约情形,仅因对预售(销售)合同文本及其补充协议的具体条款未能协商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将买方所付定金全额无息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