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正值暑期旅游高峰,不少家庭选择在二手交易平台上淘换所谓“特价票”“转让票”,以期降低出行成本。但若在二手平台购得的机票临行时无法顺利值机,消费者又该如何依法维权?近日,广东法院审结一起因二手平台购票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为类似情形提供了司法实践参考。

肖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以3300元价格向陈某经营的“某旅行”账号购得3张由香港飞往菲律宾的单程机票。数日后,肖某查询订单状态时却发现,原显示为“已确认”的订单变更为“未付款”。他立即联系陈某,对方回应称:“无需担心,出票后即可正常使用,提前24小时办理值机即可。”基于此承诺,肖某再次支付3600元,向陈某购买了3张返程机票,且订单页面明确显示“已确认”。
然而,出发当日,肖某按计划抵达机场后却被航空公司告知:去程机票因未完成实际票款支付,系统无有效出票记录,无法办理值机手续。陈某随即建议肖某现场补缴费用,肖某无奈当场另行支付6900元重新购票。抵达菲律宾后,肖某发现返程机票订单同样显示“未付款”,陈某仍要求其自行垫付,肖某只得再次支付6774元完成购票。事后,陈某向肖某退还了此前收取的3300元及3600元。因就差价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肖某遂向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某赔偿机票差价损失,并承担消费欺诈所涉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已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肖某已依约支付全部票款,陈某则负有提供可正常使用的有效机票之合同义务。现其所交付的机票因未实际完成支付而无法使用,且未及时、如实向肖某披露该关键事实,直接导致肖某额外支出购票费用,陈某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肖某主张的三倍赔偿(共计20700元),法院指出,现有证据表明机票失效系第三方支付环节异常所致,肖某未能举证证明陈某存在主观欺诈故意、伪造出票信息或蓄意骗取款项等行为,故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向肖某赔偿机票差价损失,同时驳回肖某其余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