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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土地权属性质及适用法律依据不同,动迁补偿标准存在明显差异。
3、 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以土地征收为前提,操作流程严格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执行。
4、 土地征收方案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在被征地所在乡(镇)、村范围内公告相关信息,内容涵盖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土地用途、四至范围、征收面积、补偿标准、农业人口安置途径以及补偿登记与支付时限等。所有征地补偿费用须自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5、 若所涉土地属国有性质,则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应严格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具体操作依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开展。
6、 动迁补偿款的支付时间由征收主体与被征收人协商约定,但必须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即补偿落实完毕后方可启动搬迁程序,相关要求以国务院令第590号为准。
7、 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8、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具体位置与建筑面积、搬迁费与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时限、过渡期安排及其期限等内容,依法签订书面补偿协议。协议生效后,如一方拒不履行约定义务,另一方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9、 依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10、 实施房屋征收,必须做到补偿到位在先,搬迁行动在后。

11、 动迁补偿构成项目
12、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过程中,须依法向被征收人给予全面补偿,涵盖被征房屋价值、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补助金以及因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13、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14、 因房屋征收所产生的搬迁费用及临时安置补助补偿
15、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所引发的经济损失补偿
16、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并公布相应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提供政策性补助与奖励措施。
17、 征收个人住宅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具体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施行。
18、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专业评估确定。
19、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0、 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与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1、 《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22、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须秉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23、 被征收人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