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定金合同具备哪些特点
2、 定金合同属于从属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依法成立,定金合同随之生效;主合同终止或无效,定金合同亦相应失效。

3、 定金合同为要物合同(即实践性合同),须自定金实际交付完成时起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4、 定金具有双向保障作用:若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若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则须双倍返还定金。

5、 定金在履行过程中可充抵价款,也可在合同正常履行后予以退还,体现出预先给付的属性。

6、 定金拥有独立的担保性质,既非保证等人保方式,也非抵押、质押等物保形式,而是以货币为载体的特殊担保手段。
7、 定金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就金额、用途、适用条件等内容作出清晰约定。

8、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具定金效力。

9、 订金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10、 订金本质上属于预付款项,不具有任何担保功能,也不产生法定担保效力。

11、 订金不适用定金罚则:无论哪一方违约,均不发生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法律后果;订金通常可原额退还,其法律地位更贴近普通预付款,违约责任认定较为灵活宽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