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金全额免税;返聘工资按累计预扣法计税;劳务报酬单独适用20%-40%税率;个人养老金领取按3%单独计税;节日补贴等并入工资薪金计税。

如果您已办理退休手续并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同时又获得再任职工资、劳务报酬或其他应税收入,则需区分不同收入性质分别计税。以下是针对各类收入的个税计算方式:
一、基本养老金免税,不参与个税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基本养老金、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属于法定免税项目。该免税待遇不设起征点、不设收入上限,无论每月领取金额是否超过5000元,均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1、确认所领养老金是否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下按月发放的养老金;
2、核对发放单位是否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财政部门;
3、若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确认是否由财政统发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退休后返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退休人员被原单位或其他单位返聘,签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工资、代扣社保(如有)、申报个税的,该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须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税。
1、每月由扣缴义务人(即聘用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2、以当月收入减除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如单位代缴的医保/养老等)、专项附加扣除(如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及其他依法确定的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4、全年结束后,纳税人可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进行年度汇算,多退少补。
三、退休人员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式
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仅就某项具体事务提供技术服务、咨询、设计、讲学等一次性或短期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独立计税规则,不并入综合所得按年汇算。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费用后为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适用20%税率;
4、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税率;
5、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适用40%税率。
四、个人养老金领取环节单独计税
个人养老金系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其领取环节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适用3%固定税率计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开户商业银行代扣代缴。
1、确认所领资金是否来源于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完成账户开立及缴费登记的资金账户;
2、查看银行发送的扣税通知或登录“随申办市民云”APP中“三金账单→养老金”栏目核对领取金额与已缴税额;
3、每次领取时,系统自动按领取总额×3%计算应纳税额,不作任何费用扣除;
4、该税款由开户商业银行在发放时直接代扣,无需个人自行申报。
五、其他来源收入的个税处理
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额外取得的节日补贴、交通补助、误餐补助、实物福利等,不属于基本养老金范畴,须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且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1、识别补贴发放主体是否为原任职单位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组织;
2、确认补贴是否具有经常性、固定性特征,如按月发放、与岗位挂钩;
3、将该类补贴与当月工资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4、若单位未履行代扣义务,纳税人须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自行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