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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鼓励农村道路客运规模化经营,要求车厢内醒目公示票价和里程表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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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BOY原创
2024-07-02 06:50:38577浏览

交通运输部鼓励农村道路客运规模化经营,要求车厢内醒目公示票价和里程表等信息

本站 7 月 1 日消息,交通运输部 6 月 28 日印发《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共七章 35 条,包括总则、运营基础、运输组织、运营服务、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附则,**自 2024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指南》要求各地要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道路客运并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保障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货邮融合、运游融合等业务,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指南》指出,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上运行的车辆宜选用符合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的客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农村道路客运车辆选型、统一车身标识,**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

《指南》还提出,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鼓励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指南》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采用移动终端、网站、App、电子站牌、服务热线等方式,**为农村群众提供线路及班次运行等客运信息查询和票款支付服务。

《指南》要求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注企业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服务监督电话等,**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等信息,以及禁止吸烟、文明乘车等提示信息。无人售票车辆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机(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本站附《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活动,服务方式包括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和预约响应等。
第三条各地要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道路客运并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
第四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保障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货邮融合、运游融合等业务,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运营基础
第五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按规定配备符合运营要求的客运车辆,聘用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
第六条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上运行的车辆宜选用符合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的客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农村道路客运车辆选型、统一车身标识,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
第七条农村道路客运驾驶员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规定开展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及定期考核,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服务、法规、新技术等方面教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工作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流程,遵章守法、文明服务。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九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
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
第十条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
第十一条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
第十二条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
第十三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的,提前 30 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制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注企业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服务监督电话等,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等信息,以及禁止吸烟、文明乘车等提示信息。无人售票车辆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机(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保持车厢内干净整洁,车辆内壁、顶板压条、车厢地板完整,车内座椅、扶手、护栏、拉手等装置齐全有效、安装牢固,门窗玻璃无缺损、开关轻便、密封良好。
第十九条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在途中私自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车辆故障无法继续安全行驶的,向旅客说明原因并及时安排免费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送达目的地。因特殊原因需甩站或改道运行的,向旅客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成本和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农村道路客运票制票价体系。
农村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和区域经营农村道路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约响应农村道路客运可执行市场调节价,但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班车客运指导价基准价格的 2 倍,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采用移动终端、网站、App、电子站牌、服务热线等方式,为农村群众提供线路及班次运行等客运信息查询和票款支付服务。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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