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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普法丨加密货币盗窃案,如何认定涉案币价?

WBOY
WBOY原创
2024-07-01 18:40:37419浏览

Web3普法丨加密货币盗窃案,如何认定涉案币价?

开头先问个问题:

张三偷了李四的虚拟货币,李四发现后报案了,那么张三应该定什么罪,判几年?

将他人的虚拟货币以不法手段据为己有,在实践中常会涉及到两类罪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盗窃罪。具体定什么罪名,在实践中的判法并不统一,有被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有被定盗窃罪的,也有法院认定行为人同时构成两罪,择一重罪处罚的。

但无论哪个罪名,涉案金额是一个绕不开的问题。

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也好,山寨币(如平台币、Meme币)也罢,价格波动大是其共同特征。币价的暴涨暴跌,牵动着无数投资者的心(这或许是炒币的刺激和乐趣所在)。

但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短时间内币价大幅度的涨跌,那么行为人的涉案金额应该如何认定呢?不同的认定标准所计算出的不同数额,可能会直接决定案件的未来走向。

文 |邵诗巍律师

01、认定币价的不同方式,直接影响案件的走向

讲一个案例(为保护隐私,案例内容稍作改编,仅为说明法律问题,案例中涉及的币种及币价与实际案件并不相符):

张三与李四是在一个冲土狗的群里认识的。张三炒币好几年了,算是比较资深的币圈人,李四是个萌新,啥也不懂,所以总在群里问各种1+1=2的问题,张三人呢也比较热心,每次看到了群里萌新们的提问会耐心的帮助解答,一来二去两人就比较熟了,加了好友。

有天李四又问张三怎么操作交易,张三让他发个截图,李四随手把自己的ImToken钱包页面截图给了李四,次日,李四发现自己钱包里的PEPE币莫名归零了??就立马报案了。再接着张三就被抓了,罪名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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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李四在给张三截图的时候,没注意把私钥也截了出去。张三看到后就用私钥恢复(导入)钱包的方式,将李四钱包地址中的 PEPE 币转到了自己的钱包当中。
根据刑法第285条第二款的规定,违法所得超过50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行为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认定张三转走的 PEPE 币价值1.2万元,以该金额来定张三八个月的量刑也大体合适。
但这个案件是绝对没有争议的吗?当然不是。
首先,张三并不存在违法所得。因为转入自己钱包里的 PEPE 币被张三转到交易所炒币了,亏得一毛不剩,这个有相关的交易记录在,并不存在争议;
其次,法院认定的 PEPE 币价值1.2万是参考某交易所上,张三转移李四代币当日零时的实时价格来确定的。那这个时间节点的选择,是科学的吗?
涉案代币的价值,是应该按李四的买入价,张三转移代币的实时市场价,张三将代币换成 USDT 的价格,还是应以司法审计的价格(但本案没有审计,直接以公安对张三所做笔录的形式进行的涉案金额的确定)作为定案的依据?
好巧不巧的是,最终该案所定的 PEPE 币当日零时的实时价格,恰好是当天以及当月的价格最高点。按照前述所说的其他时间节点,PEPE 币价格尚未超过1万元,也即并未达到本案定罪量刑的起点标准。
02、认定币价的方式有哪些?根据政策规定,虚拟货币虽然不具有和法币同等的地位,因相关交易引发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担。但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其财产属性被我国认可,因此在刑事层面上,公民所持有的虚拟货币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但虚拟货币的价值如何评判,在实务中又是一个很尴尬的问题。毕竟相关部委出台的公告或通知中,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服务”。所以无论哪种定价方式,都是违背我国监管政策的。
目前司法实务中常采用的虚拟货币价格认定方式有:
1、价格认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报告;
2、购入虚拟货币支付的对价;
3、虚拟货币变现的对价;
4、参考主流虚拟货币交易所的价格;
5、不计算价值,由法院酌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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