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 4 月 9 日消息,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正式發布。今天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國家網信辦網路法治局負責人尤雪雲介紹,《條例》第 23 條規定了經營者保護消費者個人資訊的義務。首先,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採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製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個人信息。
本站注意到,尤雪雲舉例說,「大家一定都經歷過網購,網購的基本功能服務就是購買商品,必要個人資訊範圍包括:註冊用戶的行動電話號碼,也就是我們的手機號碼;收貨人的姓名、地址、聯絡電話;支付時間、支付金額、支付管道等支付資訊。如果超出這些的話,比如像人臉識別,那樣就是過度收集了,不是必要個人資訊了。」
此外,經營者處理敏感個人資訊的,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處理個人敏感個人信息,並且應取得消費者的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如果處理不滿 14 歲未成年人個人資訊的,應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也要製定專門的個人資訊處理規則。
最後,經營者應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個人資訊。經營者應保障消費者在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中的知情權、決定權,包括查閱複製權、更正補充權、刪除權、解釋說明權等,建立便捷的消費者行使權利的申請受理及處理機制。經營者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公開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應採取必要措施保障個人資訊安全,防止未經授權的存取以及個人資訊的洩露、篡改、遺失,發生或可能發生個人資訊外洩、篡改、遺失的,經營者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通知履行個人資訊保護職責的部門和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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