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前的準備中,你有一個重要的權利是申請迴避。如果你認為審理本案可能導致不公正,可以申請迴避審判官和書記官等相關人員。這個過程與一審類似,如果你已經經歷過一審的話。
在法庭調查階段,上訴人首先會宣讀上訴狀或不服原審判決的主要理由。隨後,被上訴人會進行答辯。接下來,合議庭會根據雙方的爭議點總結出二審法庭調查的重點。在法庭調查中,重點將圍繞這些爭議點展開,包括理實陳述和舉證、質證。在這一階段,上訴人只需要陳述自己認可的事實,並有可能提供二審新證據。此外,也可以對原審證據的法院認證情況進行陳述。
法庭辯論是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重點,對不服原審判決提出主要論點並指出二審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3、合議庭徵當事人是否同意調解,可依你自身狀況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
4、最後陳述,說說你希望法庭如何判決等。
5、核對庭審筆錄無誤後簽字。
6、當庭宣判的,等著合議庭評議
7、定期宣判的,回家等判決。
8、還不服的,向二審法院的上一級提出申訴,請再審,也可向檢察院民行部門提出申訴,請抗訴。
1)一審法院民事案件管轄範圍
我國有四級人民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區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
為了便於當事人進行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各級人民法院,以及同一級別的不同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不同的分工,該種分工,也稱人民法院對於案件的管轄。當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能對該案件進行審理和判決。
管轄分為層級管轄和地域管轄。級別管轄,是依照案件的性質、影響範圍、複雜程度,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分工,並決定由哪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地域管轄,是依照當事人的住所地、訴訟標的的所在地或引起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的關係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分工。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了法律規定應由中級、高級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即爭議標的額大,或案情複雜,或居住在國
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即案件的影響超出了基層人民法院
的轄區,在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產生了影響。
3.最高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規
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有兩類,一是有關專利糾紛的案件,
一是海事海商案件。
高等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2)二審法院民事案件管轄範圍
二審主要是審理一審不服而上訴的案件,並沒有一開始就直接進行二審的案件。所有的案件都會通過一審,只是根據各級法院的管轄範圍不同,而告到不同的法院。
以上是二審開庭的程序:從如何準備到如何進行的詳細步驟的詳細內容。更多資訊請關注PHP中文網其他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