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發布了《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規定從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製造商為其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定唯一產品識別碼
最近,工信部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進行了解讀。在生產管理制度方面,工信部提出了以下觀點:
生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應為其產品設立唯一的產品識別碼,除了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
制定並嚴格執行產品唯一識別碼的設定和使用管理制度
對於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包括電信設備、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的無線電頻率
工信部表示,對於提及的唯一產品識別碼,它應包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的名稱代碼、產品型號代碼和序號。前兩個代碼需要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自行擬制並報工信部備案審核,而序號由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自行編制
工信部也強調,唯一產品識別碼的編碼規則必須遵守相關國家標準的強制要求。嚴禁重複或虛假設定唯一產品識別碼
本站提供《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若干規定》的原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活動,促進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航空安全、公共安全、國家安全,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組裝、組裝(以下統稱生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使用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遵守本規定。
無須改變原意,本條規定中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指的是沒有搭載駕駛人且沒有自備動力系統的民用航空器
第三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應為其生產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設定唯一產品識別碼。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除外。
第四條 唯一產品識別碼應包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名稱代碼、產品型號代碼和序號。
生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廠家需要提供名稱代碼和產品型號代碼,由廠家自行擬定,並提交給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審核確認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需要自行編製序號
第五條 唯一產品識別碼的編碼規則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
不得重複、虛假設定唯一產品識別碼
第六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應當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投放市場前,將唯一產品識別碼資訊報工業和資訊化部備案,但用於測試飛行以及組裝、拼裝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在首次飛行前將唯一產品識別碼信息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第七條 因維修、維修等原因,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變更唯一產品識別碼的,應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重新飛行前將唯一產品識別碼變更情形報工業及資訊化部備案。
第八條 生產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應遵守無線電管理法規以及國家無線電管理相關規定。除微功率短距離無線電發射設備外,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無線電發射設備應依法取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
第九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裝載的接入公用電信網的電信設備應依法取得電信設備進網許可。
第十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不得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中設置惡意程式;發現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存在網路或資料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告知使用人,並向住所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或者省級通信主管部門報告。
國家鼓勵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依法採用商用密碼等技術手段保護網路與資訊安全
第十一條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應加強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流程的資料管理和安全防護。
第十二條 工業和資訊化部建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產品資訊系統,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省級通訊主管部門,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台等共享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企業資訊以及唯一產品識別碼等產品資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省級通訊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活動的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依《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省級通訊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疏忽職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分。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自備動力系統的飛行玩具,是指最大飛行真高不超過30 米,最大起飛重量小於0.25 公斤,最大飛行水平距離不超過100 米,最大飛行速度不超過18 千米/ 小時,且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不搭載拍攝和測控設備,全程可以依靠人工操作進行飛行的遙控玩具。
第十六條 模型航空器的生產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以上是工業和資訊化部要求給民用無人機分配唯一的產品識別碼的詳細內容。更多資訊請關注PHP中文網其他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