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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管局:事業單位優先使用國產新能源汽車,公務配備新能源轎車價格不得超過 18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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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7 23:05:111100瀏覽

本站 9 月 17 日消息,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近日印發《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10 月 1 日起施行。規定事業單位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配備使用新能源汽車,依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公務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 18 萬元

本站從《辦法》得知,業務用車和用於應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配備價格18 萬元以內、排氣量1.8 升(含)以下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

確因情況特殊,可適當配備價格 25 萬元以內、排氣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價格 45 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需要重寫的內容是:

第一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車管理,鞏固公務車制度改革成果,針對人大國有資產監督及審計查出問題完善整改長效機制,依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中辦發〔2017〕71 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 號)及《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印發 的通知》(中車改〔2015〕35 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各類事業單位(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下同)的公務用車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車,指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依公務車制度改革有關規定,經核准保留配備的機動車輛,包括用於機要通訊、緊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業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以及其他依規定配備的車輛。

第四條  事業單位公務車管理遵循總額控制、經濟適用、節能環保、規範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實施統一制度、分級管理。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國管局)負責制定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制度辦法,負責組織執行和監督檢查。

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有關管理制度,依規定權限審核批准事業單位公務車有關事項。

事業單位具體實施本單位公務車管理工作,依規定做好車輛配備更新、註冊登記、日常使用、處置等工作。

行政主管部門和事業單位應明確公務用車的管理機構和人員,履行管理責任,不斷規範和加強公務用車管理工作

##第六條  事業單位公務出行應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將堅持勤儉辦一切事業要求貫徹到公務用車管理全流程、各環節,從嚴配備、集約使用、規範處置公務用車,節約高效保障公共服務和公益事業需要。

第七條  事業單位應嚴格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經核准保留的公務用車控制數內配備車輛,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超數量配備。

第八條  事業單位因機構新設或變更、人員編制增加、工作職責調整等原因,確需核增或調整公務車控制數的,應當充分論證必要性,由行政主管機關在所屬事業單位控制數總額內統籌調劑解決,報國管局、財政部備案。

如果新設立的事業單位確實需要明確公務用車的控制數量,並且難以透過調劑解決,那麼該事業單位應按照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規定提出申請。行政主管機關應依事業單位的「三定」規定,參考其他同級別、同類型、同規模的事業單位情況進行核定,並報國家管理局及財政部備案

對於因機構撤銷或變更、人員編制減少、工作職責調整等原因導致事業單位減少公務用車控制數的情況,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進行核減,並向國家管理局和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應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一)用於機要通訊的工作用車必須配備價格不超過12萬元(不含車輛購置稅,下同)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排氣量不能超過1.6公升

(二)業務用車和用於應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應配備價格不超過18萬元、排氣量不超過1.8公升(含)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

確因情況特殊,可適當配備價格 25 萬元以內、排氣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價格 45 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三)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行政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依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決定,報國管局備案。

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用於公務用車的配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上述所提及的小型客車、中型客車、大型客車等車輛被定義

第十條  事業單位應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優先配備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規定逐步擴大新能源汽車配備比例。

對於用於機要通訊的工作用車和主要在城區行駛的業務用車等,原則上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進行配備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實施年度計畫管理。事業單位應根據工作需要、現有車輛狀況以及公務用車控制數、配備標準等,編制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計劃中應明確新能源汽車配備更新數量。行政主管機關應嚴格審核所屬事業單位車輛配備更新需求的合理性、合規性,優先透過系統內調劑方式解決,確保當年配備更新車輛中新能源汽車整體比例達到規定要求。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納入中央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計劃,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後報國管局備案。

第十二條  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年度配備更新計劃,按照「處置一輛、更新一輛」原則,根據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實施車輛採購。

京城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更新時,需經過行政主管機關審核,並報案國管局批准。具體的程序和要求依照《在京中央及國家機關公務用車指標管理辦法》(國管資〔2011〕167 號)執行

京外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更新審批權限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報國家行政管理局備案

對於因為地理環境特殊、工作性質需要等原因超出規定標準配備公務用車的情況,或者需要配備國產越野車的情況,應當充分論證其必要性,並嚴格依照審批手續進行。領導幹部不能將越野車作為固定用車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接受車輛捐贈,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等法令,不得突破公務車控制數,不得作為領導幹部固定用車。

第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公務用車登記登記所有人應為本事業單位法人,不得將公務車登記在行政主管機關、其他單位、企業或個人名下。

在京事業單位車輛權屬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指標管理辦法》(國管資〔2011〕167 號)有關規定及時辦理轉移登記等手續。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公務車實施集中管理、統一調度。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公務用車使用資訊登記、公示以及加油、維修、保險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健全運行費用單車核算和年度績效評估制度,提高車輛使用效率,避免閒置浪費。

事業單位應加強公務車使用管理,嚴格依照規定使用公務車,假日期間除工作需外應封存停駛。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或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應該減少事業單位公務車的長途行駛,工作人員在外地辦理公務時,除非特殊情況,應該選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事業單位不得轉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的車輛,也不得向行政主管機關或個人提供或配備車輛。此外,也不得挪用或固定公務車用於個人使用,包括業務用車及特殊專業技術用車

第十六條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必須長期搭載固定設備並實施識別化管理,在車身顯著位置噴塗或安裝國家產業領域統一規定的標識。

第十七條  國管局負責統一建設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資訊系統,行政主管機關應依要求組織所屬事業單位將公務用車納入資訊系統,逐步實現全流程資訊化管理。

第十八條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 8 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由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意見後,報行政主管機關核准。

依據現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相關規定,對於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處置審核權限需要進行重新編寫。事業單位應依處置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透過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營資產處置平台處置車輛,除涉密車輛外,應依規定公開。對於京外單位的車輛,可以透過屬地公務用車主管機關確定的車輛處置機構進行處置

第十九條  事業單位應嚴格控制、從嚴審批租用車輛。除學校、醫院等單位用於保障校區院區間日常通勤需求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實行“一事一租”,不簽訂固定期限租車合約。事業單位租用車輛審核權限,由行政主管機關決定,報國管局備案。

事業單位不得以租用車輛方式變相超出控制數和規定標準配車,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在現有車輛閒置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得再租用同類車輛。

第二十條  事業單位應依要求編報公務車統計報告,真實、全面、準確反映公務用車配備、使用、處置和管理有關情況,由行政主管機關審核彙整後報國管局。

第二十一條  國管局應加強行政主管機關、公務單位公務車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重點在於行政主管機關核准所屬事業單位公務車控制數、配備更新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配備更新、使用、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並修正公務用車管理上的問題。

事業單位應主動接受監督,將公務用車的配備更新、使用、處置以及經費預算執行等情況納入內部審計的範圍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產業特色突出的行政主管部門應依國家相關規定及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報國管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全國人大機關、全國政協機關及各民主黨派中央所屬事業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依本辦法進行管理。

事業單位公務車的管理需參考公務員法進行,同時也要適用《黨政機關公務車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實施垂直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行政主管部門需依照《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遣機構公務車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

對於事業單位公務車,需要由行政主管機關依照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以執行企業財務及會計制度

事業單位部級幹部公務車管理依照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国管局:事业单位优先使用国产新能源汽车,公务配备新能源轿车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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