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慧 (AI) 正在幫助人類找到從新藥到解決新數學問題的各種事物,促使法院將決定電腦是否可以被視為發明者。
技術顧問公司Captjur 的執行長Bob Bilbruck 在電子郵件訪談中告訴Lifewire:「某天,某個人或某家公司將擁有可以進行發明的人工智慧。但人工智慧只是編碼,就像任何其他電腦一樣,顯然更依靠人類輸入。」
例如,Imagitron, LLC 的創始人兼董事會主席Stephen Thaler 聲稱他的DABUS 系統應被視為專利申請的發明者,該專利申請涉及一種具有特殊圖案表面的新型食品容器,以及一種以獨特圖案閃爍的燈,在緊急情況下引起注意的脈衝。
DABUS 系統代表「統一科學自主引導設備」。
然而,首席巡迴法官金伯利摩爾告訴法庭,專利法將「發明人」定義為「個人或個人的集體」。
使用人工智慧的隱私公司Hupry 的執行長Nicola Davolio 在一封電子郵件中表示:「這項決定對企業界產生了重大影響,因為合法智慧財產權是一個價值數十億美元的產業。誰擁有發明權利的問題對於資助研發的公司未來如何分配資源具有重要意義。如果人工智能在法律上被承認為發明人,它可以開闢新的研究領域和潛在產品供企業發展和營銷。”
智慧財產權法教授亞歷珊卓喬治最近在《自然》雜誌上寫道,該案的裁決可能會挑戰法律先例。她表示:「即使確實承認人工智慧系統是真正的發明者,但第一個大問題是所有權。你如何確定誰是所有者?所有者必須是法人,而人工智慧不被視為法人」。
Thaler一直在全球各地的法庭上與法律鬥爭。去年,澳洲聯邦法院支持泰勒:
「…發明者是誰?如果需要一個人,誰?程式設計師?所有者?操作員?培訓師?提供輸入資料的人?以上皆是?以上皆非?在我看來,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是以上都不是。在某些情況下,更好的分析…是說系統本身就是發明者。這將反映現實」。
Davolio表示,如果法院裁定人工智慧可以合法地被列為發明人,這可能意味著人工智慧實體可以擁有並將自身的創新進行商業化操作,為公司開發新的更好的人工智慧技術提供重要的經濟誘因。此外,它還將賦予人工智慧實體起訴他人侵犯其專利的能力,為公司從人工智慧技術中獲利提供了另一條途徑。
另外,喬治教授認為,超高速人工智慧可能會比專利法院跟上的速度更快地推出發明,也可能改變發明的特徵,根據公認的專利原則,當一項發明被'當本領域技術人員'認為'非顯而易見'時,就會出現'創造性步驟'。但人工智慧系統可能比地球上任何人都更有知識和技能。所有權是智慧財產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人工智慧發明者可能會扼殺對新想法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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