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例外處理中,如果子類別覆寫了父類別的一個方法,子類別方法中宣告的已檢查例外狀況不能比父類別方法聲明的異常更通用,即子類別方法可以拋出更特定的異常(不超過父類別方法聲明的異常範圍,即由父類別方法聲明異常派生的子異常 ),或不拋出任何異常。並且,如果父類別方法沒有拋出異常,子類別也不能拋出任何已檢查異常。
個人理解:由於物件導向具有多態的特性,即父類別可以引用子類別對象,透過父類別存取子類別方法實現多態性(重寫)。在這個呼叫鏈中,子類別方法不能拋出父類別方法無法接受的異常,即父類別聲明的異常應該更通用。
1、泛型類別定義是在類別名稱後邊宣告泛型參數,如A
基本原則:盡量使用泛型方法,即泛型方法取代泛型類別;另外,對於static方法而言,無法存取泛型類別的型別參數,故若static方法需要泛型,就必須使用泛型方法。
2、當時用泛型類別時,必須在建立物件的時候指定類型參數的值;使用泛型方法時,通常不必指明參數類型,編譯器可透過「類型參數推斷」找到具體類型(故泛型方法可以接受任意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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