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說一個購物車資料表,有人是這樣設計的,cert(id,uid,item1,item2,item3。。。),而正確做法應該是分兩張表,cert(cert_id,item),cert( uid,cert_id)。
那麼請問一下不正確的那張表違反了什麼範式?為什麼?
比如說一個購物車資料表,有人是這樣設計的,cert(id,uid,item1,item2,item3。。。),而正確做法應該是分兩張表,cert(cert_id,item),cert( uid,cert_id)。
那麼請問一下不正確的那張表違反了什麼範式?為什麼?
資料庫設計錯了,certid和uid可能確定多個item,表項都不一樣。除非第一個表item是多值屬性,那麼這違反了第4範式。同時由於certid決定item所以第一個表存在部分依賴第2範式也不滿足
我覺得正常,規範是死的,只有靈活變通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