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寫方法中拋出異常
在 Java 中,重寫方法繼承其父方法聲明的異常。但是,重寫方法可以拋出的異常類型有一定的限制。
具體來說,重寫方法不能拋出比重寫方法聲明的更廣泛或新的已檢查異常。這意味著,如果一個方法宣告拋出特定異常,則重寫方法只能拋出該異常或其子類別。
推理
此限制有助於維護里氏規則替換原則,它規定子類的對象應該能夠替換父類的對象而不破壞程序的行為。如果重寫方法可能拋出比被重寫方法更廣泛的異常,則它將違反此原則並可能導致意外行為。
範例
考慮以下程式碼:
在此範例中,類別 A 中的 foo() 方法宣告拋出 IOException。類別 B 中的重寫方法拋出 SocketException,它是 IOException 的子類別。這是允許的。
但是,如果 B 類別中的 foo() 方法要拋出與 IOException 無關的 SQLException,則不允許這樣做。這將違反重寫方法不能拋出比被重寫方法更廣泛的異常的規則。
意思
此規則會影響重寫方法的設計,因為它限制了重寫方法可能引發的異常。開發者在重寫方法時必須仔細考慮被重寫方法聲明的異常,以避免編譯器錯誤和執行時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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