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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終於支援通話錄音,但可能要你「社死」才用得上…

王林
王林原創
2024-08-21 15:24:32884瀏覽

對不少人來說,通話錄音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功能,而 iPhone 不支援通話錄音也是常年被抱怨的問題。 過去想要在 iPhone 上錄製通話,往往需要藉助越獄、外放錄音、呼叫轉接等間接方式才能實現。 而在今年的 WWDC 上, Apple 終於做出了「歷史性突破」,宣布將為 iOS 18 增加通話錄音。 7 月 27 日,隨著 iOS 18.1 發布測試版,我們也得以上手體驗這個令人苦等許久的功能。

那麼,Apple 操刀的通話錄音體驗如何?比起國產手機中早已是標配的通話錄音有什麼差異?

▍ iOS 18 電話錄音體驗

iPhone終於支援通話錄音,但可能要你「社死」才用得上…

「電話錄音」功能需要更新到iOS 18.1 測試版方可體驗,支援普通話、英語、粵語、西班牙語、葡萄牙和日語。由於目前iOS 18.1 也只發布了第一個開發者測試版,我們不建議你在主力iPhone 上測試,以免影響日常使用,以及影響九月更換新機時的資料遷移(因為屆時上市機型預裝的18.0 版將無法接收18.1 建立的iCloud 備份。角落區域有一個新的圖標,這就是「通話錄音」功能的入口。初次使用時將有一個彈出提示,說明錄音將儲存至備忘錄 app,並敦促使用者「尊重通話對象的偏好選擇」。點擊「繼續」,會有一個 3 秒的倒數計時,然後就是見證……

……見證「社死」的時刻。就像你可能已經在網路上看到的吐槽一樣,iOS 將開始用大嗓門在通話中播報「此通話將錄音」的語音提示(實際使用的語言取決於 Siri 設定的語言)。這個提示是強制的,不僅不支援關閉、不受「靜音」按鈕控制,而且不受對方裝置影響,即使對方使用舊版的 iOS 或者 Andorid 手機也能聽到。 iPhone終於支援通話錄音,但可能要你「社死」才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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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錄音以後,畫面正中央會出現一個錄音中的提示條,可以隨時停止錄製。停止錄製以後,系統將開始將音頻轉錄為文本,完成後將有彈出通知提示,點擊就會跳到備忘錄裡的對應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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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備忘錄中,可以隨時回聽通話並查看同步滾動的文本,通話方的名稱也將在字幕中標註,也可以直接搜尋、跳到特定關鍵字。我們多次測試後認為轉錄的品質還是相當高的,只有雙方搶麥的場景會有一些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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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值得一提的是,iOS 18.1 的「通話錄音」錄製的檔案品質相當高,預設採用44.1kHz 、雙聲道、192kbps 動態位元率(峰值為256kbps)、AAC 編碼器錄音,大概是目前品質最高的「通話錄音」功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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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外有別的Android 世界iPhone終於支援通話錄音,但可能要你「社死」才用得上…

與iOS 相比,通話錄音在Android 陣營普及得更廣,但體現出國內外廠商的明顯差異。

一方面,Google、三星等國外廠商雖然較早提供了通話錄音,但人為施加了許多限制。目前,Android 系統只支援系統預先安裝的撥號器錄製通話,自行從 Play 商店下載安裝的版本(版本號碼以 .downloadable 結尾)是不支援錄音的。和 iOS 一樣,Google 撥號應用程式無法與錄音機同時使用,如果你嘗試在開啟錄音後撥打或接聽電話,Android 系統會強制暫停錄音,並通知提示你無法錄製通話。至於先前透過 API 在第三方應用程式中錄製的門路,已經在早前一次 Play Store 政策更新後被封堵,相關應用程式也都被下架了。

Google 也對通話錄音的可用區域有嚴格限制,並且透過較難繞過的SIM 卡區域偵測來執行(早前雖有GAppsMod 、 GMS Flags 等應用程式可藉助root 權限強行開啟,但此類手段目前均已被封鎖)。一些功能也有區域差異,例如僅在印度支援為未知號碼或特定聯絡人來電自動開啟錄製。下圖所示的可用地區名單中,沒有正式業務的中國自然不能指望在列,連 Google 的老家美國也被排除在外,可以說是畏手畏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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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通話錄音在國產定制系統中也可以說是堪稱「基礎設施」一般的存在,很難找到哪家不支援錄音,其功能的客製化和靈活性相比國外廠商也是「遙遙領先」。

以澎湃OS 為例,除了可以在通話介面透過右下角的錄音按鈕隨時開始和停止錄音,還可以設定針對指定號碼、陌生號碼以及黃頁號碼的自動錄音,並且錄音開始、結束時均不會發出任何提醒,所得錄音可直接在文件管理器中看到並匯出。如果說有什麼缺點,32kbps 的碼率有點低,回聽起來數位味很重。

iPhone終於支援通話錄音,但可能要你「社死」才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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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品牌的通話錄音功能大同小異,如下表:

無上限,借助第三方文件管理

录音提示

录音条目

录制范围

录制质量

澎湃 OS

无上限,借助第三方文件管理

所有通话均可录制,可指定起止时间

32Kbps,单声道 mp3

ColorOS

无上限,可手动设置 1000/2000/3000 条保存上限

所有通话均可录制,可指定起止时间

24Kbps,单声道 mp3

鸿蒙 OS

无上限,可手动设置 1000/2000/3000 条保存上限

所有通话均可录制,可指定起止时间

148kbps,单声道 aac

OriginOS

无上限,原生「录音机」app 管理

所有通话均可录制,可指定起止时间

64kbps,单声道 aac

錄音提示
錄音條目 錄製範圍 錄製品質
澎湃OS 所有通話均可錄製,可指定起止時間 32Kbps ,單聲道mp3
ColorOS 無上限,可手動設定1000/2000/3000 條保存上限 所有通話均可錄製,可指定起止時間 24Kbps,單聲道mp3
鴻蒙OS 無 td> 無上限,可手動設定1000/2000/3000 條保存上限 所有通話均可錄製,可指定起止時間 td> 148kbps,單聲道aac
OriginOS 無上限,原生「錄音機」app 管理 所有通話均可錄製,可指定起止時間 64kbps,單聲道aac

簡而言之,如果你對通話錄音有很強的需求,最直接的方法還是弄一台國產手機。

▍ 軟體無限制,法律有約束

從純粹的技術角度看,提供通話錄音功能根本沒什麼門檻,差別無非在於細節體驗。那麼,為什麼國際廠商在這方面就顯得「扭扭捏捏」,即使提供了也要加上語音提示這樣的限制,而國內廠商就格外慷慨呢?

一個容易想到的原因是法律法規的限制-是因為國內外與電話錄音相關的法規差異嗎?答案是,有一定關係……但又不完全是。事實上, 很難找到哪個司法轄區完全禁止通話錄音,相關義務和責任也主要是針對錄音者自己,而非廠商(畢竟沒有什麼能阻止你打開外放另找一台設備錄音),那些軟體限制更像是為了避免被當成協助不當行為的避嫌之舉。

以 Apple、Google 等主要科技公司所在的美國為例。體制使然,美國並沒有全國通行的電話錄音法規,而是同時存在聯邦和州兩個層面的規定,各有不同,但總體上分為「一方同意」和「各方同意」兩類。其中,「一方同意」是指只要至少通話一方事先同意,錄音就是合法的。例如,聯邦法律規定:

如果某人對有線、口頭或電子通信進行攔截[其定義包括錄音——譯註],但該人是此次通信的一方當事人,或者此次通信的一方事先同意攔截,即使該人並無法定授權,其攔截行為亦不構成本章下的違法行為,除非攔截通信的目的是實施任何根據憲法或美國及任何州的法律屬於犯罪或侵權的行為。

換言之,如果你參與了通話,就可以自行錄音(當然不能出於違法目的)。

除了聯邦法律外,紐約等近四十州的州法都屬於「一方同意」。不過,也有加州等十幾個州的立法屬於「各方同意」類,要求所有通話方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錄音。

這種區別讓法律實務變得複雜:如果通話方分別來自具有「一方同意」和「各方同意」規則的州,穩健做法顯然是遵循更嚴格的「各方同意」規定(加州判例明確要求這麼做)。

站在一家科技公司,特別是用戶來源多樣的大廠立場,你當然有動機在涉及錄音這類敏感問題時走保守路線,以免面對不必要的麻煩。而就像沒有採購會 因為選擇 IBM 被開除 一樣,也沒有法務會因為選擇屏蔽功能被開除。因此,美國廠商不太願意提供通話錄音功能也就不奇怪了。

至於在通話開始時的強制提示播報,也是為了盡量讓錄音行為顯得經過「同意」。雖然美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怎樣才算「同意」錄音,但一些判例表明,如果通話方事先知道通話將被錄音,即使沒有明示同意,繼續參與通話的行為也可能被視為對錄音的默示同意。此外,對於電話公司發起的錄音,聯邦通信委員會 規定 除了事先的口頭或書面同意,「錄音前的口頭通知」和「通話期間定期重複的蜂鳴提示」也是表達同意的可接受方式。

說回國內使用場景。中國法律不直接禁止通話錄音,也沒有類似美國那種對通話方同意的規定,但這並不代表就可以隨便錄音、隨便用錄音。在按下錄音鍵之前,你可能需要有一些額外考慮。

一是尊重他人隱私。 《 民法典》規定,「不得以刺探、侵擾、洩漏、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其中,「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1032)。如果與你通話的是個人,通話內容是私人事務或涉及私密訊息,通話背景也一般會讓人對其隱私性有合理預期,那麼隨意錄製並公開錄音可能屬於侵犯隱私。對方可能有權要求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侵權責任(§§ 179, 1165);行為也可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散佈隱私受到處罰(§ 42(6)) ;

二是錄音的證據效力。許多人希望錄音的主要場景是在和商家、雇主等主體交涉時存證,從而涉及到未經同意的錄音能否作為證據的問題。這方面,國內整體呈現出更包容的趨勢。過去,根據 1995 年的一則最高法院 批准 ,「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係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這解釋已在 2019 年 廢止 。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僅「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06 )。這是一個比較寬鬆的限制。許多案例表明,如果錄音是為了證明案件基本事實,另一方又不能證明錄音過程構成上述非法情形,法院 不會 僅因為未經同意而將錄音視為非法證據。

另一些具體例子可以參考人民法院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偷錄偷拍的證據是否能應定位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以下幾點需要考慮:(1)案件性質、偷拍偷錄的損害後果及其社會危害程度。如在公共場合的偷拍偷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一般來說就小於在個人領域諸如住宅中進行偷拍偷錄的社會危害性。 (2)偷拍偷錄的目的、動機以及主觀過錯程度。例如說當事人故意將偷拍偷錄的照片影片發到網路上,然後將網路上的評論也作為支持其事實主張的證據,那麼該照片或影片及其評論都不能被作為定案依據。 (3)偷拍偷錄手段和方式。例如用竊聽器、望遠鏡全天候監控某人的住宅等。

總之,單方面錄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並沒有一刀切的判斷標準,而是會隨著通話的內容、對象、目的、場景而浮動。從這個角度,iPhone 的錄音功能設計或許有不符合國內習慣之處,但確實也是最不會留下爭議的方法。退一步說,即使手機上沒有這樣的限制,自己也應該有所約束,能溝通的盡量先溝通,即使情況非常,也只將錄音用在合理、正當的場景,不要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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