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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鼓勵農村道路客運規模化經營,要求車廂內醒目公示票價及里程表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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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2 06:50:38577瀏覽

交通部鼓勵農村道路客運規模化經營,要求車廂內醒目公示票價及里程表等資訊

本站7 月1 日消息,交通運輸部6 月28 日印發《農村道路客運運營服務指南(試行)》(以下簡稱《指南》),共七章35 條,包括總則、營運基礎、運輸組織、營運服務、運輸安全、監督管理及附則,**自2024 年9 月1 日起實施。

《指南》要求各地要保障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開通農村道路客運並穩定運行,為農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 **鼓勵農村道路客運實施規模化、公司化、集約化經營。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保障旅客乘車需求及出行安全的前提下,開展客貨郵融合、運遊融合等業務,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永續發展能力。

《指南》指出,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農村客貨郵合作線路上運行的車輛宜選用符合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適配車輛選型技術要求的客車。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農村道路客運車輛選型、統一車身標識,**推廣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等節能環保車輛。

《指南》也提出,鼓勵在城鎮化程度較高、農村群眾出行需求較大的地方,**有序推動城市公車路線向鄉村延伸或實行班車客運公車化運作;鼓勵針對農忙時節、假日等重點時段,開辦農忙班、趕集班等服務,最大程度滿足農村群眾群體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指南》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採用行動終端、網站、App、電子站牌、服務專線等方式,**為農村群眾提供線路及班次運行等客運資訊查詢及票款支付服務。

《指南》要求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車身顯著位置標註企業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服務監督電話等,**在車廂內醒目位置公示駕駛員姓名和從業資格證號、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等訊息,以及禁止吸煙、文明乘車等提示訊息。無人售票車輛配置符合規定的投幣機(箱)、電子讀卡機等服務設施。

本站附《農村道路客運營運服務指南(試行)》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行為,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服務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本指南所稱農村道路客運是指在縣級行政區域內或毗鄰縣間,起訌地至少有一端在鄉村且主要服務農村居民的旅客運輸活動,服務方式包括班車客運(含公交化營運)、區域經營和預約回應等。
第三條各地要保障具備條件的建制村開通農村道路客運並穩定運行,為農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務。
第四條鼓勵農村道路客運實施規模化、公司化、集約化經營。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保障旅客乘車需求及出行安全的前提下,開展客貨郵融合、運遊融合等業務,提升農村道路客運永續發展能力。
第二章  營運基礎
第五條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應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依規定配備符合營運要求的客運車輛,聘用與營運業務相適應的駕駛人員及管理服務人員,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營運活動。
第六條鄉村道路客運車輛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相關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運輸證》。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農村客貨郵合作線路上運行的車輛宜選用符合農村客貨郵融合發展適配車輛選型技術要求的客車。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統一農村道路客運車輛選項、統一車身標識,推廣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等節能環保車輛。
第七條農村道路客運駕駛員取得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以及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身體條件符合崗位工作要求。
第八條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依規定進行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崗前培訓、安全教育培訓及定期考核,及時組織開展安全、服務、法規、新技術等方面教育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工作崗位操作規程及緊急處理流程,遵章守法、文明服務。
第三章  運輸組織
第九條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結合當地地形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群眾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車客運(含公交化運營)、區域經營、預約響應等服務,提高農村道路客運服務供給針對性。
鼓勵在城鎮化程度較高、農村群眾出行需求較大的地方,有序推動城市公車路線向鄉村延伸或實行班車客運公車化運作。
第十條提供農村班車客運服務的經營者,在滿足線路經營許可的日發班次下限的情況下,可根據農村群眾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
第十一條提供區域經營服務的經營者,可根據經營區域內群眾出行需求,合理確定營運線路和運力投放。
第十二條提供預約回應服務的經營者,在乘車點公佈經營者名稱、預約電話或網路平台名稱、營運服務區域及服務監督電話,保證預約服務電話暢通或線上預約途徑正常運行,及時回應旅客服務需求,在承諾的回應時間內到達預約乘車地點。
第十三條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針對農忙時段、假日等重點時段,加強客流研判,提前製定運輸保障計劃,合理規劃佈設上下客點,開行農忙班、趕集班等服務,最大程度滿足農村群眾群體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農村道路客運站經營者在顯著位置公佈進站車輛及線路運營信息,包括線路起訌地、中途停靠點、首末班發車時間、班次間隔時間、季節性或臨時性調整信息以及票價、監督服務電話等。
第十四條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經營期間內暫停、終止經營的,提前 30 日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五條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使用資訊化系統,實現調度管理、運作監控、資訊發布、統計分析與決策支援等工作。
第四章  營運服務
第十六條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制定服務標準,向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建立舉報投訴處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在車身顯著位置標註企業名稱、核定載客人數、服務監督電話等,在車廂內醒目位置公示駕駛員姓名及從業資格證號、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等訊息,以及禁止吸煙、文明乘車等提示訊息。無人售票車輛配置符合規定的投幣機(箱)、電子讀卡機等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保持車廂內乾淨整潔,車輛內壁、頂板壓條、車廂地板完整,車內座椅、扶手、護欄、拉手等裝置齊全有效、安裝牢固,門窗玻璃無缺損、開關輕巧、密封良好。
第十九條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不得在途中私自更換車輛或將旅客移交他人運送。車輛故障無法繼續安全行駛的,向旅客說明原因並及時安排免費換乘其他車輛,將旅客送達目的地。因特殊原因需甩站或改道運作的,向旅客作解釋說明。
第二十條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準、企業營運成本和農村群眾承受能力的基礎上,建立群眾可負擔、財政可負擔、運作可持續的農村道路客運票制票價體系。
農村班車客運(含公車化營運)和區域經營農村道路客運原則上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預約響應農村道路客運可執行市場調節價,但服務價格原則上不高於當地農村班車客運指導價基準價格的2 倍,並保持價格相對穩定。
第二十一條鼓勵農村道路客運經營者採用行動終端、網站、App、電子站牌、服務專線等方式,為農村群眾提供線路及班次運行等客運資訊查詢及票款支付服務。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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