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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普法丨加密貨幣竊盜案,如何認定涉案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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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8:40:37517瀏覽

Web3普法丨加密貨幣竊盜案,如何認定涉案幣價?

開頭先問個問題:

張三偷了李四的虛擬貨幣,李四發現後報案了,那麼張三應該定什麼罪,判幾年?

將他人的虛擬貨幣以不法手段據為己有,在實務上常會涉及到兩類罪名: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竊盜罪。具體定什麼罪名,在實務上的判法並不統一,有被定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的,有被定竊罪的,也有法院認定行為人同時構成兩罪,擇一重罪處罰的。

但無論哪個罪名,涉案金額是一個繞不開的問題。

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也好,山寨幣(如平台幣、Meme幣)也罷,價格波動大是其共同特徵。幣價的暴漲暴跌,牽動著無數投資者的心(這或許是炒幣的刺激和樂趣所在)。

但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短時間內幣價大幅度的漲跌,那麼行為人的涉案金額該如何認定呢?不同的認定標準所計算出的不同金額,可能會直接決定案件的未來方向。

文|邵詩巍律師

01、認定幣價的不同方式,直接影響案件的走向

講一個案例(為保護隱私,案例內容稍作改編,僅為說明法律問題,案例中涉及的幣種及幣價與實際案件不符):

張三與李四是在一個沖土狗的群裡認識的。張三炒幣好幾年了,算是比較資深的幣圈人,李四是個萌新,啥也不懂,所以總在群裡問各種1+1=2的問題,張三人呢也比較熱心,每次看到了群組裡萌新們的提問會耐心的幫助解答,一來二去兩人就比較熟了,加了好友。

有天李四又問張三怎麼操作交易,張三讓他發個截圖,李四隨手把自己的ImToken錢包頁面截圖給了李四,次日,李四發現自己錢包裡的 PEPE幣莫名歸零了? ?就立刻報案了。再接著張三就被抓了,罪名是非法取得電腦資訊系統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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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李四在給張三截圖的時候,沒注意也把私鑰截了出去。張三看到後就用私鑰恢復(導入)錢包的方式,將李四錢包地址中的 PEPEPE 幣轉到了自己的錢包當中。
根據刑法第285條第二款的規定,違法所得超過5000元,或者造成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行為人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認定張三轉走的 PEPE 幣價值1.2萬元,以該金額來定張三八個月的量刑也大體合適。
但這個案例是絕對沒有爭議的嗎?當然不是。
首先,張三並不存在違法所得。因為轉入自己錢包裡的PEPE 幣被張三轉到交易所炒幣了,虧得一毛不剩,這個有相關的交易記錄在,並不存在爭議;
其次,法院認定的PEPE幣價值1.2萬是參考某交易所上,張三轉移李四代幣當日零時的即時價格來決定的。那這個時間節點的選擇,是科學的嗎?
涉案代幣的價值,是應該以李四的買入價,張三轉移代幣的即時市價,張三將代幣換成USDT 的價格,還是應以司法審計的價格(但本案沒有審計,直接以公安對張三所做筆錄的形式進行的涉案金額的決定)作為定案的依據?
好巧不巧的是,最終該案所定的 PEPE 幣當日零時的即時價格,恰好是當天以及當月的價格最高點。依前述所說的其他時間節點,PEPE 幣價格尚未超過1萬元,也即並未達到本案定罪量刑的起點標準。
02、認定幣價的方式有哪些?根據政策規定,虛擬貨幣雖然不具有和法幣同等的地位,因相關交易引發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損失自擔。但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財產屬性被我國認可,因此在刑事層面上,公民所持有的虛擬貨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但虛擬貨幣的價值如何評判,在實務上又是一個很尷尬的問題。畢竟相關部會出台的公告或通知中,都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虛擬貨幣提供定價服務」。所以無論哪種定價方式,都是違反我國監理政策的。
目前司法實務中常採用的虛擬貨幣價格認定方式有:
1、價格認定機構、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報告;
2、購入虛擬貨幣支付的對價;
3、虛擬貨幣變現的對價;
4、參考主流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價格;
5、不計算價值,由法院酌情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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