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6 月18 日消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天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了網絡法治保障高品質發展的有關情況。
根據官方表示,中國製定出台網絡領域立法150餘部,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根本,以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為依托,以傳統立法為基礎,以網路內容建設與管理、網路安全和資訊化等網路專門立法體系,建構起中國網路法治的“四樑八柱”,為網路強國建設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保障。
本站這裡舉一個例子,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今年 3 月 22 日公佈了《促進和規範資料跨境流動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規定》明確了重要資料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標準,提出未被相關部門、地區告知或公開發佈為重要資料的,資料處理者不需要作為重要資料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
《規定》規定了免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約、透過個人資訊保護認證的資料出境活動條件:一是國際貿易、跨境運輸、學術合作、跨國生產製造和行銷等活動中收集和產生的數據向境外提供,不包含個人資訊或重要數據的;二是在境外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資訊傳輸至境內處理後向境外提供,處理過程中沒有引入境內個人資料或重要資料的;三是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四是依照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實施跨境人力資源管理,確需向境外提供員工個人資訊的;五是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確需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的;六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商以外的資料處理者自當年1 月1 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不滿10 萬人個人資料(不含敏感個人資料)的。
據規定,設立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制度。提出自由貿易試驗區在國家資料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架構下,可以自行製定區內負面清單,經省級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委員會批准後,報國家網信部門、國家資料管理部門備案。自由貿易試驗區內數據處理人向境外提供負面清單外的數據,可以免予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約、通過個人資訊保護認證等。
《規定》明確了應申報資料出境安全評估的兩類資料出境活動條件,一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運營商向境外提供個人資訊或重要資料;二是關鍵資訊基礎設施業者以外的資料處理者向境外提供重要數據,或自當年1 月1 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0 萬人以上個人資訊(不含敏感個人資訊)或1 萬人以上敏感個人資訊。同時,明確了應訂立個人資訊出境標準合約或透過個人資訊保護認證的資料出境活動條件,即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營運者以外的資料處理者自當年1 月1 日起累計向境外提供10 萬人以上、不滿100 萬人個人資料(不含敏感個人資訊)或不滿1 萬人敏感個人資訊。
《規定》同時對資料出境安全評估的有效期限和延期申請、資料安全保護乘坐和監督管理負責任、與資料出境安全管理其他規定的銜接適用等作了規定。
以上是中國制定出台網路領域立法累計超 150 部,搭建起網路法治“四樑八柱”的詳細內容。更多資訊請關注PHP中文網其他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