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全流程实务技能,面向中国商标/专利代理师,整合 CNIPA 实务衔接。覆盖国际注册申请、临时驳回与异议应对、续展、变更/转让/分割/合并、规费与单独规费计算、中心攻击转化、缔约方声明与注册状态查询。触发词:马德里、madrid、商标国际注册、madrid trademark/protocol/system、国际注册续展/变更/驳回、单独规费、Madrid Monitor、WIPO 规费计算器等。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务技能是一项面向实际任务的技能,主要用于一、技能概述;1.1 技能定位;
1.3 信息来源;本技能以以下六份官方文件为法律基础:;马德里协定 (1979年9月28日修改)—— references/madrid。它将相关步骤、工具调用和结果整理方式集中到统一流程中,帮助使用者更快完成目标并减少重复操作。
从功能定位来看,该技能强调把分散的操作要求整理成清晰、可复用的处理流程,使用户能够围绕既定目标快速准备输入、选择执行方式并获得结构化结果。实际使用前应先确认任务范围、数据来源、运行环境、必要权限和关键参数,再依据技能说明逐步执行;若输入条件不完整,应先补齐信息或采用保守配置,避免因错误假设导致结果偏离需求。执行过程中需要关注工具调用是否成功、接口或依赖是否可用、输出格式是否符合预期,并对异常提示、缺失字段和边界情况进行处理;涉及批量任务时,还应保存进度,避免中断后重复操作。
本技能面向中国商标代理师和专利代理师,提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全流程实务支持。技能覆盖马德里体系的全部四层法律文件,并整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实务操作衔接。
马德里协定(1891/1979) —— 基础条约,18条
│
▼
马德里议定书(1989/2007) —— 现代补充,16条,议定书优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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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2025.11.1生效) —— 操作规则,9章41条+费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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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程(2023.2.1生效) —— 日常操作指南,7部分19条
本技能以以下六份官方文件为法律基础:
references/madrid-agreement.mdreferences/madrid-protocol.mdreferences/madrid-regulations.mdreferences/madrid-admin-instructions.md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references/madrid-efiling-applicant-guide.pdf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guide.pdf(WIPO国际局官方,覆盖实施细则第12/13条审查、分类一般原则、可接受性政策、格式句法、依职权修改、特定商品分类、删减清单审查及34项常见不规范速查);配套提炼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md(可直接检索的政策速查版,对应正文 §4.6/§4.8/§4.7)| 用户意图 | 触发词示例 |
|---|---|
| 咨询马德里体系 | "马德里体系介绍"、"什么是马德里国际注册" |
| 准备国际申请 | "马德里申请流程"、"如何提交马德里商标申请" |
| 规费计算 | "马德里规费"、"马德里费用计算"、"madrid fee" |
| 驳回应对 | "马德里驳回"、"临时驳回应对"、"madrid refusal" |
| 续展操作 | "马德里续展"、"国际注册续展"、"madrid renewal" |
| 变更登记 | "马德里变更"、"注册人变更"、"madrid change" |
| 中心攻击 | "中心攻击"、"基础注册失效"、"central attack" |
| 转化为国家申请 | "马德里转化"、"国际注册转国家申请" |
| 期限查询 | "驳回期限"、"马德里时限"、"madrid deadline" |
| 各成员国信息 | "马德里成员国"、"指定国信息" |
| 声明查询 | "马德里声明"、"指定国声明"、"成员声明"、"madrid declaration" |
| 分割/合并查询 | "马德里分割"、"国际注册合并"、"madrid division"、"madrid merger" |
| 许可备案查询 | "马德里许可"、"商标许可备案"、"madrid license" |
| 商品/服务核实 | "MGS"、"商品核实"、"标准化表述查询"、"madrid goods and services"、"NCL13" |
| 费用计算器 | "WIPO规费计算"、"madrid fee calculator"、"费用计算器"、"WIPO feecalc" |
| 单独规费查询 | "单独规费"、"individual fee"、"指定国规费"、"单独规费表" |
| 注册状态查询 | "马德里监控"、"madrid monitor"、"注册状态查询"、"国际注册状态"、"商标状态查询" |
"马德里 [关键词]" 或 "madrid [keyword]"
例: "马德里 申请流程" / "madrid application procedure"
"马德里 日本 单独规费" / "madrid individual fee Japan"
马德里联盟由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共同组成。需注意,马德里体系存在三种不同的"数量"口径,实务中极易混淆,必须区分清楚:
| 口径 | 当前数值 | 含义 | 数据基准 |
|---|---|---|---|
| 缔约方(成员)数 | 116 个 | 加入马德里体系的政治实体(含 3 个政府间组织:欧盟 EU、比荷卢 BX、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OAPI) | WIPO 成员页面 /《Madrid Yearly Review 2026》,最新成员:格林纳达(2025-12-15 交存,2026-03-15 生效) |
| 可指定缔约方数 | ≈118 个 | WIPO 规费计算器(Fee Calculator)等工具中可勾选的"指定项"总数 = 116 个成员 + 可被单独指定的属地(如荷兰王国下属的阿鲁巴 AW、库拉索 CW、圣马丁 SX 等) | 实时工具枚举口径,随属地指定状态浮动 |
| 覆盖国家/地区数 | 132 个 | 在 116 个成员项下可实际获得商标保护的国家/地区(EU 成员 27 国、OAPI 成员 17 国等合并计入) | WIPO 成员页面 |
关键说明:
- 全部 116 个成员均为《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议定书已成为管辖条约,已无纯协定成员)。
- 中国(CN)指定不延伸至香港、澳门——香港、澳门不是马德里可指定缔约方,须通过单一国家/地区途径申请。
| 对比项 | 马德里协定 | 马德里议定书 |
|---|---|---|
| 保护期限 | 20年 | 10年 |
| 基础要求 | 须有已注册的国家商标 | 允许以国家申请为基础 |
| 驳回期限 | 12个月 | 18个月(异议可延长) |
| 规费制度 | 仅补充费(固定) | 可选择单独规费 |
| 成员资格 | 仅限国家 | 国家 + 政府间组织 |
| 转化救济 | 无 | 第9条之五:可转为国家申请 |
满足以下连接条件之一:
| 情形 | 基础 |
|---|---|
| 仅适用议定书的国家 | 中国商标申请即可 |
| 仅适用协定的国家 | 须有中国注册商标 |
| 同时适用两者 | 以议定书为准,中国商标申请即可 |
Step 1: 申请人在中国提交基础商标申请/获得注册
│
▼
🔴 CHECKPOINT:确认基础申请/注册信息(申请人名称、地址、商品/服务范围)
│
▼
Step 2: 申请人通过 CNIPA(原属局)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
│
▼
🔴 CHECKPOINT:确认指定国清单、商品服务分类、规费计算无误
│
▼
Step 3: CNIPA 审查申请文件合规性后转交国际局
│
▼
🔴 CHECKPOINT:国际局须在 CNIPA 收到申请之日起 **2个月内** 收到申请,才能保留原属局收到日作为注册日(议定书第3条(4))。超期则以国际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 尽早催促转交
│
▼
Step 4: WIPO 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
│
▼
🔴 CHECKPOINT:收到国际局不规范通知后 → 3个月内补正,否则视为放弃
│
▼
Step 5: 国际注册日确定 → 在国际注册簿注册
│
▼
Step 6: 国际局通知各指定局(各缔约国)
│
▼
Step 7: 各指定局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给予保护
│
▼
🔴 CHECKPOINT:监控各指定局12/18/25个月驳回期 → 到期未驳回则获得保护
必需内容:
可选内容:
分类审查权威细则:国际局对商品/服务清单的分类审查政策(实施细则第12条「分类错误」与第13条「名称不规范」、分类一般原则、可接受性标准、格式句法、依职权修改、特定商品分类及34项常见不规范速查)详见官方《马德里体系国际申请商品和服务分类审查指南(第五版,2026年)》——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guide.pdf,配套可直接检索的提炼版见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md。该指南为 §4.7 异常场景与 §4.8 MGS 工具提供底层规则依据;指南不高于尼斯分类,冲突以尼斯分类为准。
| 触发条件 | 一线修复 | 仍失败兜底 |
|---|---|---|
| 原属局指出商品服务范围超基础 | 删减超范围项目,重新提交 | 将超范围项目单独提中国申请,后通过后期指定追加至国际注册 |
| 国际局通知分类不规范 | 3个月内按 WIPO 接受的标准化表述重新分类 | 未纠正 → 国际局自行分类,保护范围可能缩窄 |
| 原属局超过 2 个月未转交 | 立即催促原属局转交 | 注册日以国际局实际收到日为准,原属局收到日的优先权丧失 |
| 规费不足 | 收到通知后 3 个月内补缴差额 | 未补足 → 申请视为放弃,已缴部分退回(扣除手续费) |
| 申请人与基础不一致 | 核实基础申请/注册的申请人信息,保持一致 | 无法修正 → 国际局退回申请 |
| 商标图样格式不合格 | 按行政规程第 11 条之二调整:JPEG/PNG/TIFF ≤20cm×20cm;声音 MP3 ≤5MB;动态 MP4 ≤20MB | 格式持续不合规 → 申请日起算受影响 |
MGS(Madrid Goods & Services Manager)是 WIPO 官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标准化术语数据库,用于核实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中使用的术语是否为 WIPO 接受的标准化表述。
工具网址:https://webaccess.wipo.int/mgs/
当前版本:NCL13-2026(尼斯分类第 13 版,2026 年生效)
功能说明:
| 模式 | 操作方式 | 适用场景 |
|---|---|---|
| BROWSE(浏览) | 选择类别编号,浏览该类中所有 WIPO 验证的标准化术语 | 需要完整了解某类别涵盖哪些可接受术语 |
| SEARCH(搜索) | 输入关键词,查找包含该关键词的标准化术语 | 需要确认某具体商品/服务的标准化表述 |
语言支持:页面右上角下拉菜单可选择界面语言,术语本身以英文为主并支持多语种对照。
使用 MGS 的必要性:
实务操作流程:
开列商品/服务清单(按类别分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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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访问 MGS (https://webaccess.wipo.int/mgs/)
│
├── 已知类别 → 使用 BROWSE 按类查找
│
└── 具体商品 → 使用 SEARCH 输入关键词
│
▼
🔴 CHECKPOINT:逐项确认每一项的标准化表述是否与 MGS 一致
│
▼
记录 MGS 中的标准化英文表述 → 按类别填入马德里申请书(MM2 表格)
│
▼
提交前二次核对:每项商品/服务表述必须与 MGS 完全一致
提示:当用户要求查询某商品/服务的标准化表述时,可直接引导用户访问 MGS 网站,或通过 WebSearch 搜索 WIPO MGS 数据库获取当前可接受术语。
马德里分类服务台(MCH / Madrid Classification Helpdesk):对尚未在尼斯《字母顺序表》、Madrid Monitor 或 MGS 中体现的新、新兴商品和服务,国际局设 MCH 提供专家分类指导(依据《分类审查指南》审查,决定须与尼斯分类一致,冲突以尼斯分类为准)。提交途径为马德里体系网页"联系我们"在线表单。详见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md §十。
Madrid Monitor 是 WIPO 官方提供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状态实时查询系统,用于追踪已提交或已注册的马德里商标的当前状态、指定国保护情况和驳回答复期限。
工具网址:https://www3.wipo.int/madrid/monitor/en/
支持查询方式:
| 查询方式 | 操作入口 | 适用场景 |
|---|---|---|
| By number(按注册号) | 直接输入国际注册号 | 已知注册号后快速定位 |
| By trademark(按商标名称) | 输入商标文字 | 查询某一商标的所有国际注册 |
| By holder(按注册人) | 输入注册人名称 | 查询某注册人名下全部国际注册 |
可获取的信息:
| 信息类别 | 内容说明 |
|---|---|
| 注册基础信息 | 国际注册号、注册日、到期日、注册人、代理人 |
| 商标图样与细节 | 商标图样、颜色主张、保护类别(尼斯分类) |
| 指定国状态 | 各国保护状态(已保护/临时驳回/驳回答复期限/驳回终局) |
| 后期指定 | 所有后期指定的国家和日期 |
| 变更记录 | 变更、转让、续展、许可等后续管理历史 |
| 期限信息 | 各指定国的驳回期限截止日和当前状态 |
实务操作流程:
客户要求查询商标国际注册状态
│
▼
🔴 CHECKPOINT:确定查询条件(注册号/商标名称/注册人名称)
│
▼
访问 Madrid Monitor (https://www3.wipo.int/madrid/monitor/en/)
│
├── 有注册号 → 使用 By number 直接输入号码
│
├── 有商标名 → 使用 By trademark 输入文字
│
└── 查全案状态 → 使用 By holder 输入注册人
│
▼
🔴 CHECKPOINT:逐一核查各指定国状态:
① 是否有"Provisional refusal"(临时驳回)→ 确认答复截止日
② 是否"Protected"(已获得保护)→ 确认保护范围
③ 是否有驳回终局 → 评估后续策略
④ 续展到期日是否临近 → 安排续展计划
│
▼
生成状态报告 → 通知客户并提供建议
实务提示:Madrid Monitor 的数据具有官方效力,与 WIPO 国际注册簿实时同步。建议在以下节点主动使用 Madrid Monitor 查询:① 提交国际申请 3-6 个月后核查状态;② 各指定国驳回期截止前后;③ 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后确认详情;④ 续展到期前 6 个月核查。
eMadrid 是 WIPO 提供的马德里体系电子化综合服务平台,覆盖从申请到后续管理的核心操作。
工具网址:https://www.wipo.int/madrid/en/emadrid/
核心功能:
| 功能模块 | 操作内容 | 适用场景 |
|---|---|---|
| e-Filing(电子申请) | 在线填写并提交马德里新申请 | 首次提交国际注册申请 |
| Pay Fee(在线缴费) | 信用卡/活期账户在线支付规费 | 补缴规费、缴纳续展费 |
| Manage(管理注册) | 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 | 注册后的日常管理 |
| Madrid Monitor(状态查询) | 实时查询国际注册状态 | 跟踪各指定国驳回/保护状态 |
实务操作要点:
ROMARIN 数据库是 WIPO 官方的马德里商标查询系统(实施细则第33条),与 Madrid Monitor 互补。
工具网址:https://www.wipo.int/romarin
| 对比项 | Madrid Monitor | ROMARIN |
|---|---|---|
| 定位 | 单件注册状态跟踪 | 批量检索与数据分析 |
| 查询方式 | 注册号/商标名/注册人 | 多条件组合检索 |
| 适合场景 | 已知注册号的快速核查 | 查新检索、竞争对手监控 |
MM 标准表格体系:
| 表格编号 | 名称 | 用途 |
|---|---|---|
| MM2 | 国际注册申请书 | 新申请(含指定国信息) |
| MM3 | 后期指定申请书 | 注册后增加指定国 |
| MM4 | 续展申请书 | 国际注册续展 |
| MM5 | 变更登记申请书 | 名称/地址变更、转让、删减、放弃 |
| MM6 | 许可备案申请书 | 商标许可备案 |
Madrid e-Filing 申请人操作指南:
本技能已收录 WIPO 官方发布的 Madrid e-Filing User Guide for Applicants(43页PDF,
references/madrid-efiling-applicant-guide.pdf),覆盖从 WIPO 账户注册到提交国际申请的完整操作流程。
指南核心章节:
| 章节 | 内容 |
|---|---|
| §2 Accessing | WIPO 账户注册、生产环境与测试环境入口(efiling.madrid.wipo.int / efiling.madrid.demo.wipo.int) |
| §3 Applicant Module | 申请人设置(默认原属局/语言)、My Portfolio(申请状态全生命周期:Incomplete → Submitted to Office → Office Examination → Correction Pending → Submitted to WIPO → WIPO Processing → Irregularity Pending → Registered) |
| §3.3 eDossier | 申请历史查看、附件管理、一键生成完整案卷 PDF |
| §4.1 Getting Started | 导入基础商标(输入国家申请/注册号)、线性填表流程 |
| §4.2 DCP | 指定国选择、国别声明提示 |
| §4.3 Applicant | 申请人信息(实体/自然人)、法律实体性质、注册国/州 |
| §4.4 Representative | 代理人信息(可选,但如不指定则须填申请人邮箱和电话) |
| §4.5 Languages | 与 WIPO/原属局通信语言、指定 EUIPO 时第二语言 |
| §4.6 Mark | 商标图样核对、颜色主张、非拉丁字符音译、商标描述 |
| §4.7 Goods & Services | 自动翻译、MGS 分类检查 |
| §4.8 Limitation | 对特定指定国的商品/服务限制 |
| §4.9-4.12 | 优先权声明、后期指定、规费计算、预览提交 |
| §5 | 回复原属局预认证补正(Pre-certification Correction) |
| §6 | 回复 WIPO 不规范通知(Irregularity Notice) |
实务提示:该指南为 e-Filing 参与国的用户设计。中国申请人虽不能直接使用该平台提交新申请,但指南中的填表要素检查点(如申请人信息规范、商标图样尺寸、商品服务分类验证)对通过 CNIPA 提交同样适用,可作为备查参考。
| 情形 | 期限 |
|---|---|
| 协定国家 | 12个月 |
| 议定书国家(一般) | 18个月 |
| 议定书国家(含异议) | 最长约25个月(18个月+7个月) |
绝对理由:
相对理由:
收到国际局转发的临时驳回通知
│
▼
🔴 CHECKPOINT:确认通知日期、答复截止日(按指定国国内法计算)
│
▼
分析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
│
├── 绝对理由 → 准备法律论证或限制性修改
│
└── 相对理由 → 收集在先权利信息,评估和解或争辩策略
│
▼
🔴 CHECKPOINT:在答复截止日前至少留出2周 → 若不足2周立即申请延期(如该国允许)
│
▼
在指定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
│
▼
🔴 CHECKPOINT:答复后跟踪指定局状态 → 如3个月无回音,询问进展
│
▼
如最终被驳回 → 在各国法定期限内:
1. 申请复审/上诉(依各国法律)
2. 缩减商品/服务范围后重新指定
3. 放弃该指定国
4. 如该国有异议程序 → 评估和解或撤回指定
| 触发条件 | 一线修复 | 仍失败兜底 |
|---|---|---|
| 指定局驳回通知未说明具体理由 | 请求国际局要求指定局补充理由(不规范驳回 → 视为未提出) | 申请人在指定局规定期限内请求明确理由 |
| 答复时限不足(非工作日造成) | 按行政规程第5条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在到期日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答复 |
| 指定局同时对多个类别发出驳回 | 逐类分析:对可争辩的类别提交答复,对难以争辩的类别先放弃 | 保留争议最小类别,放弃高争议类别 |
| 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 | 评估和解可能性(共存协议/限制商品范围) | 异议无法解决 → 放弃该指定国,转为单独国家申请 |
| 指定局审查员认定混淆可能性 | 提交市场共存证据、消费者认知调查、差异化使用证据 | 限缩商品描述,增加区分性限定语 |
驳回通知应包含:
关键区分:异议(Opposition)与临时驳回(Ex Officio Refusal)是两种不同程序。临时驳回由指定局审查员依职权发出;异议由第三方向指定局提出。国际局不参与异议实质审理,仅负责延长驳回期限。
异议对驳回期的影响:
指定局收到国际局通知
│
▼
18个月基本驳回期(议定书国家)
│
├── 审查员主动驳回 → 18个月内发出通知
│
└── 第三方提出异议 → 最长可延至约25个月
(18个月+7个月异议期)
异议程序特点:
| 事项 | 说明 |
|---|---|
| 提出主体 | 第三方(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
| 审理机构 | 各指定国商标主管机关(非WIPO) |
| 法律依据 | 各指定国国内法(非马德里统一规则) |
| 延长期限 | 18个月基本期 + 最长7个月异议期 ≈ 25个月 |
| 国际局角色 | 仅转发期限延长通知,不参与审理 |
异议应对策略:
收到异议通知(通过指定局转交)
│
▼
🔴 CHECKPOINT:确认异议截止日(按指定国国内法计算)
│
▼
评估异议理由
│
├── 共存可能性 → 与异议方协商共存协议
│ (限制商品范围/附加区分标识)
│
├── 异议理由不成立 → 提交争辩意见
│ (举证市场共存/使用证据/不混淆证据)
│
└── 异议风险高 → 评估放弃该指定国的成本
│
▼
如异议无法解决:
① 放弃该指定国,转为单独国家申请
② 缩减商品/服务范围后重新指定
③ 如指定国允许,申请分割(将争议类别与非争议类别分离)
│
▼
🔴 CHECKPOINT:在指定局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提交答辩或和解方案
异议与临时驳回的区别:
| 对比项 | 临时驳回(Ex Officio Refusal) | 异议(Opposition) |
|---|---|---|
| 发起方 | 指定局审查员 | 第三方 |
| 理由类型 | 绝对理由为主(显著性、功能性等) | 相对理由为主(在先权利冲突) |
| 基本期限 | 18个月(议定书) | 18个月 + 异议延长 |
| 最长时限 | 18个月 | 约25个月 |
| 应对方式 | 法律论证/限制性修改 | 和解/争辩/放弃指定 |
| 和解可能性 | 低(审查员受法律约束) | 高(可与第三方协商共存) |
实务提示:收到异议通知后,首先确认异议方身份和理由。多数异议基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可通过限制商品范围或取得共存同意书解决。直接放弃指定国应是最后选项。
| 项目 | 协定国家 | 议定书国家 |
|---|---|---|
| 保护期 | 20年 | 10年 |
| 每次续展保护期 | 20年 | 10年 |
| 续展要求 | 不得修改注册现状 | 不得修改注册现状 |
| 宽限期 | 6个月(加收附加费) | 6个月(加收附加费) |
| 变更类型 | 提交方式 | 说明 |
|---|---|---|
| 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 |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 须提供变更证明 |
| 商品和服务删减 |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 不可增加,仅可删减 |
| 部分放弃(Renunciation) |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 放弃在指定国的部分或全部保护 |
| 所有权变更(转让) |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 受让人须具备申请资格 |
| 分割 | 通过原属局 | 子注册=原注册号+大写字母 |
| 合并 | 通过原属局 | 使用被合并注册号+大写字母 |
| 操作 | 新注册号规则 |
|---|---|
| 分割 | 原号 + 大写字母(A/B/C...) |
| 部分转让 | 原号 + 大写字母 |
| 合并 | 被合并注册号 + 大写字母 |
| 驳回/无效后的变更 | 原始注册号 + 大写字母 |
中心攻击原理:
应对策略:
基础注册被撤销/无效
│
▼
🔴 CHECKPOINT:确认国际注册是否仍在5年依赖期内
│
├── 已满5年 → 国际注册独立,不受影响 ✅
│
└── 未满5年 → 进入转化程序
│
▼
Step 1: 确认基础注册撤销/无效的正式生效日期
│
▼
🔴 CHECKPOINT:从生效日起算3个月倒计时 → 设日历提醒
│
▼
Step 2: 识别哪些指定国是议定书缔约方(可转化)
│
▼
🔴 CHECKPOINT:纯协定国家不可转化 → 单独评估该国保护策略
│
▼
Step 3: 为每个可转化的指定国准备转化申请文件
│
▼
Step 4: 在3个月内直接向各指定局提交转化申请
│
▼
Step 5: 跟踪各指定局对转化申请的处理结果
│
▼
🔴 CHECKPOINT:转化后 → 转化后的国家申请享有原国际注册日和优先权日
转化要求(议定书第9条之五):
转化异常场景及 fallback:
| 触发条件 | 一线修复 | 仍失败兜底 |
|---|---|---|
| 基础注册在5年后被撤销 | 国际注册已独立,不受影响 — 无需转化 | — |
| 指定国为纯协定国家(非议定书缔约方) | 议定书第9条之五不适用 → 在该国转为直接国家申请,请求保留原注册日 | 如该国不允许保留原日,则重新提交该国申请 |
| 错过3个月转化期限 | 立即提交转化申请并说明迟延理由(部分国家允许酌情接受) | 转为常规国家申请,丧失原国际注册日优先权 |
| 转化后指定局要求提交翻译/认证文件 | 在指定局规定的期限内补交 | 转化申请可能被退回,恢复原国际注册日的主张失效 |
| 转化申请的商品/服务范围超出原国际注册范围 | 按基础注册"原样"限定转化范围 | 超范围部分须另行单独提交国家申请 |
┌─────────┐
│ 基本费 │ ← 每件国际注册固定费用
├─────────┤
│ 附加费 │ ← 超过3类的商品/服务,每类加收
规费构成 ────────┤├─────────┤
│ 补充费 │ ← 每指定一个协定国家
├─────────┤
│ 单独规费 │ ← 指定国自行确定(代替补充费+部分附加费)
└─────────┘
官方来源:https://www.wipo.int/en/web/madrid-system/fees/sched 所有金额以 瑞士法郎(CHF) 计价
国际申请规费(覆盖 10 年):
| 费用项目 | 金额(CHF) |
|---|---|
| 基本费(电子申请,无色商标图样) | 653 |
| 基本费(电子申请,彩色商标图样) | 903 |
| 基本费(纸质申请,无色) | 903 |
| 基本费(纸质申请,彩色) | 903 |
| 附加费(第4类起每类) | 100 |
| 补充费(每指定一国,协定国家) | 100 |
| 单独规费(每指定一国,议定书国家) | 各缔约方自定 |
后期指定规费:
| 费用项目 | 金额(CHF) |
|---|---|
| 后期指定基本费 | 300 |
| 补充费(每指定一国,协定国家) | 100 |
| 单独规费(每指定一国,议定书国家) | 各缔约方自定 |
续展规费(覆盖 10 年):
| 费用项目 | 金额(CHF) |
|---|---|
| 续展基本费 | 电子无色 653;电子彩色 903;纸质 903 |
| 续展附加费(第4类起每类) | 100 |
| 续展补充费(每指定一国) | 100 |
| 续展单独规费(每指定一国) | 各缔约方自定 |
| 宽限期附加费 | 续展应缴总额的 50% |
分类不规范规费:
| 费用项目 | 金额(CHF) |
|---|---|
| 商品服务未按类别分组 | 77 + 4/项(超过20项后每项) |
| 分类错误(单个或多个术语分类不正确) | 20 + 4/项(每个错误分类术语) |
| > 注:如总计低于 150 CHF,免收 |
杂项记录规费(§7):
| 费用项目 | 金额(CHF) |
|---|---|
| 全部转让 | 177 |
| 部分转让(部分商品或部分缔约方) | 177 |
| 限制(注册人申请的限制) | 177 |
| 名称/地址变更 | 150 |
| 许可备案或修改许可备案 | 177 |
| 继续处理请求(Rule 5bis(1)) | 200 |
| 分割国际注册 | 177 |
信息摘录规费(§8):
| 费用项目 | 金额(CHF) |
|---|---|
| 详细摘录(含注册状态分析,3页内) | 155 |
| 详细摘录(超过3页,每页加收) | 10 |
| 简单摘录(副本/驳回通知,3页内) | 77 |
| 简单摘录(超过3页,每页加收) | 2 |
| 书面证明或信息(单件) | 77 |
| 书面证明或信息(每增加一件) | 10 |
| 复印件/影印件(每页) | 5 |
特殊服务与效力延续:
| 费用项目 | 金额(CHF) |
|---|---|
| 急件办理或特殊服务 | 国际局自行确定 |
| 效力延续国际局费 | 23 |
| 效力延续转交继承国费 | 41 |
LDC 减免:原属国为最不发达国家(联合国名单),基本费降至 10%:无色商标 65 CHF / 彩色商标 90 CHF。
示例:中国申请人指定5个国家,包含10类商品
基本费(电子申请): 653 CHF 附加费(10-3=7类,7×100): 700 CHF 补充费(5国,5×100): 500 CHF ───────────────────────── 合计: 1,853 CHF
注:本示例假设 5 个指定国均为协定国或未启用单独规费,仅按补充费 100 CHF/国 估算。如指定国为议定书缔约方(多数国家),应将每国补充费替换为其单独规费(见 §8.6),实际金额需联网查询 WIPO。
| 方式 | 说明 | 推荐度 |
|---|---|---|
| 活期账户取款 | 在国际局开设活期账户,自动扣款 | ★★★★★ |
| 往来账户扣款 | 从指定往来账户扣款 | ★★★★ |
| 信用卡支付 | 通过电子通信系统支付 | ★★★ |
实务操作:建议代理机构登陆 WIPO 网站开立活期账户(Current Account),通过 E-Payment 系统或直接转账预存资金,每次缴费时国际局自动从账户扣除相应 CHF 金额。CNIPA 同时接受人民币代收转交(按当日汇率折算),中国代理师可选择使用 CNIPA 代收渠道。
说明:以下系数是国际局向各缔约国分配规费时使用的参数(细则第37条),与申请人应缴费用无关。申请人只需关注 §8.2 费用表及 §8.6 单独规费。
| 缔约国类型 | 系数 | 说明 |
|---|---|---|
| 无需审查 | 2 | 仅登记不审查 |
| 实质审查 | 3 | 进行实质审查 |
| 依职权审查 | 4 | 进行主动依职权审查 |
官方完整数据:https://www.wipo.int/en/web/madrid-system/fees/ind_taxes 数据更新:2026年7月1日(WIPO 官方页面最新核实) 以下为指定主要缔约方在 申请阶段 和 续展阶段 的单独规费(CHF),按字母排序。
【重要】未列名国家默认规费规则:WIPO 单独规费页面(ind_taxes)仅收录已依议定书第8(7)(a)条声明单独规费的缔约方。凡该页面未列出的马德里成员,均适用标准补充费 100 CHF/国(3个类别以内);超过3类时每附加类另收 100 CHF(附加费)。测算指定国规费前,务必先用该页面核实该国是否列名——列名则取其单独规费,未列名则按 100 CHF 标准补充费计入。
申请阶段单独规费(选定主要缔约方):
| 缔约方 | 费率结构 | 申请规费(CHF) | 续展规费(CHF) |
|---|---|---|---|
| 中国(CN) | 第1类+附加 | 220(第1类)+110(每附加类) | 441(第1类)+220(每附加类) |
| 美国(US) | 每类 | 460/类 | 249/类 |
| 日本(JP) | 第1类+附加(新申请) | 221(第1类)+208(每附加类) | 218(每类) |
| 韩国(KR) | 每类 | 150/类 | 172/类 |
| 欧盟(EU) | 第1类+第2类+附加 | 789(第1类)+48(第2类)+144(每附加类) | 同左 |
| 英国(UK) | 第1类+附加 | 240(第1类)+64(每附加类) | 261(第1类)+64(每附加类) |
| 澳大利亚(AU) | 每类 | 217/类 | 217/类 |
| 加拿大(CA) | 第1类+附加 | 282(第1类)+86(每附加类) | 342(第1类)+107(每附加类) |
| 印度(IN) | 每类 | 83/类 | 83/类 |
| 新加坡(SG) | 每类 | 265/类 | 310/类 |
| 俄罗斯(RU) | 未列名(未声明单独规费)→ 标准补充费 | 100(3类以内) | 100(3类以内) |
| 瑞士(CH) | 前3类+附加 | 400(前3类)+50(每附加类) | 500(不限类数) |
| 泰国(TH) | 每类 | 360/类 | 450/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