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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全流程实务技能,面向中国商标/专利代理师,整合 CNIPA 实务衔接。覆盖国际注册申请、临时驳回与异议应对、续展、变更/转让/分割/合并、规费与单独规费计算、中心攻击转化、缔约方声明与注册状态查询。触发词:马德里、madrid、商标国际注册、madrid trademark/protocol/system、国际注册续展/变更/驳回、单独规费、Madrid Monitor、WIPO 规费计算器等。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务技能

功能概述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务技能是一项面向实际任务的技能,主要用于一、技能概述;1.1 技能定位;

核心要点

  • 本技能面向 中国商标代理师和专利代理师 ,提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全流程实务支持;
  • 技能覆盖马德里体系的全部四层法律文件,并整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实务操作衔接;
  • 1.2 法律层级关系;

使用与执行

1.3 信息来源;本技能以以下六份官方文件为法律基础:;马德里协定 (1979年9月28日修改)—— references/madrid。它将相关步骤、工具调用和结果整理方式集中到统一流程中,帮助使用者更快完成目标并减少重复操作。

结果检查与注意事项

从功能定位来看,该技能强调把分散的操作要求整理成清晰、可复用的处理流程,使用户能够围绕既定目标快速准备输入、选择执行方式并获得结构化结果。实际使用前应先确认任务范围、数据来源、运行环境、必要权限和关键参数,再依据技能说明逐步执行;若输入条件不完整,应先补齐信息或采用保守配置,避免因错误假设导致结果偏离需求。执行过程中需要关注工具调用是否成功、接口或依赖是否可用、输出格式是否符合预期,并对异常提示、缺失字段和边界情况进行处理;涉及批量任务时,还应保存进度,避免中断后重复操作。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务技能

一、技能概述

1.1 技能定位

本技能面向中国商标代理师和专利代理师,提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全流程实务支持。技能覆盖马德里体系的全部四层法律文件,并整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的实务操作衔接。

1.2 法律层级关系

马德里协定(1891/1979) —— 基础条约,18条
        │
        ▼
马德里议定书(1989/2007) —— 现代补充,16条,议定书优先
        │
        ▼
实施细则(2025.11.1生效) —— 操作规则,9章41条+费用表
        │
        ▼
行政规程(2023.2.1生效) —— 日常操作指南,7部分19条

1.3 信息来源

本技能以以下六份官方文件为法律基础:

  1. 马德里协定(1979年9月28日修改)—— references/madrid-agreement.md
  2. 马德里议定书(2007年11月12日修正)—— references/madrid-protocol.md
  3. 马德里实施细则(2025年11月1日生效)—— references/madrid-regulations.md
  4. 马德里行政规程(2023年2月1日生效)—— references/madrid-admin-instructions.md
  5. WIPO 马德里成员声明页面(更新于2026年3月15日)—— references/madrid-declarations.md
  6. Madrid e-Filing 申请人操作指南(WIPO官方)—— references/madrid-efiling-applicant-guide.pdf
  7. 马德里体系商品和服务分类审查指南(第五版,2026年) ——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guide.pdf(WIPO国际局官方,覆盖实施细则第12/13条审查、分类一般原则、可接受性政策、格式句法、依职权修改、特定商品分类、删减清单审查及34项常见不规范速查);配套提炼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md(可直接检索的政策速查版,对应正文 §4.6/§4.8/§4.7)

二、触发词与使用指引

2.1 主要触发场景

用户意图 触发词示例
咨询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介绍"、"什么是马德里国际注册"
准备国际申请 "马德里申请流程"、"如何提交马德里商标申请"
规费计算 "马德里规费"、"马德里费用计算"、"madrid fee"
驳回应对 "马德里驳回"、"临时驳回应对"、"madrid refusal"
续展操作 "马德里续展"、"国际注册续展"、"madrid renewal"
变更登记 "马德里变更"、"注册人变更"、"madrid change"
中心攻击 "中心攻击"、"基础注册失效"、"central attack"
转化为国家申请 "马德里转化"、"国际注册转国家申请"
期限查询 "驳回期限"、"马德里时限"、"madrid deadline"
各成员国信息 "马德里成员国"、"指定国信息"
声明查询 "马德里声明"、"指定国声明"、"成员声明"、"madrid declaration"
分割/合并查询 "马德里分割"、"国际注册合并"、"madrid division"、"madrid merger"
许可备案查询 "马德里许可"、"商标许可备案"、"madrid license"
商品/服务核实 "MGS"、"商品核实"、"标准化表述查询"、"madrid goods and services"、"NCL13"
费用计算器 "WIPO规费计算"、"madrid fee calculator"、"费用计算器"、"WIPO feecalc"
单独规费查询 "单独规费"、"individual fee"、"指定国规费"、"单独规费表"
注册状态查询 "马德里监控"、"madrid monitor"、"注册状态查询"、"国际注册状态"、"商标状态查询"

2.2 常用查询格式

"马德里 [关键词]" 或 "madrid [keyword]"
例: "马德里 申请流程" / "madrid application procedure"
     "马德里 日本 单独规费" / "madrid individual fee Japan"

三、体系概览

3.1 马德里联盟

马德里联盟由马德里协定成员国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共同组成。需注意,马德里体系存在三种不同的"数量"口径,实务中极易混淆,必须区分清楚:

口径 当前数值 含义 数据基准
缔约方(成员)数 116 个 加入马德里体系的政治实体(含 3 个政府间组织:欧盟 EU、比荷卢 BX、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OAPI) WIPO 成员页面 /《Madrid Yearly Review 2026》,最新成员:格林纳达(2025-12-15 交存,2026-03-15 生效)
可指定缔约方数 ≈118 个 WIPO 规费计算器(Fee Calculator)等工具中可勾选的"指定项"总数 = 116 个成员 + 可被单独指定的属地(如荷兰王国下属的阿鲁巴 AW、库拉索 CW、圣马丁 SX 等) 实时工具枚举口径,随属地指定状态浮动
覆盖国家/地区数 132 个 在 116 个成员项下可实际获得商标保护的国家/地区(EU 成员 27 国、OAPI 成员 17 国等合并计入) WIPO 成员页面

关键说明:

  1. 全部 116 个成员均为《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议定书已成为管辖条约,已无纯协定成员)。
  2. 中国(CN)指定不延伸至香港、澳门——香港、澳门不是马德里可指定缔约方,须通过单一国家/地区途径申请。

3.2 中国在马德里体系的地位

  • 中国同时加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
  • 中国同时加入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指定中国的国际注册依议定书产生效力(中国为议定书缔约方,保护期、驳回期、规费均按议定书规则,见议定书第6条),故中国相关实务优先适用议定书框架
  •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作为原属局和指定局

3.3 协定与议定书核心差异

对比项 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议定书
保护期限 20年 10年
基础要求 须有已注册的国家商标 允许以国家申请为基础
驳回期限 12个月 18个月(异议可延长)
规费制度 仅补充费(固定) 可选择单独规费
成员资格 仅限国家 国家 + 政府间组织
转化救济 无 第9条之五:可转为国家申请

四、国际注册申请

4.1 申请资格

满足以下连接条件之一:

  1. 在中国(原属国)设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所
  2.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 为中国国民

4.2 基础要求

情形 基础
仅适用议定书的国家 中国商标申请即可
仅适用协定的国家 须有中国注册商标
同时适用两者 以议定书为准,中国商标申请即可

4.3 申请流程

Step 1: 申请人在中国提交基础商标申请/获得注册
           │
           ▼
   🔴 CHECKPOINT:确认基础申请/注册信息(申请人名称、地址、商品/服务范围)
           │
           ▼
Step 2: 申请人通过 CNIPA(原属局)提交马德里国际申请
           │
           ▼
   🔴 CHECKPOINT:确认指定国清单、商品服务分类、规费计算无误
           │
           ▼
Step 3: CNIPA 审查申请文件合规性后转交国际局
           │
           ▼
   🔴 CHECKPOINT:国际局须在 CNIPA 收到申请之日起 **2个月内** 收到申请,才能保留原属局收到日作为注册日(议定书第3条(4))。超期则以国际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 尽早催促转交
           │
           ▼
Step 4: WIPO 国际局进行形式审查
           │
           ▼
   🔴 CHECKPOINT:收到国际局不规范通知后 → 3个月内补正,否则视为放弃
           │
           ▼
Step 5: 国际注册日确定 → 在国际注册簿注册
           │
           ▼
Step 6: 国际局通知各指定局(各缔约国)
           │
           ▼
Step 7: 各指定局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给予保护
           │
           ▼
   🔴 CHECKPOINT:监控各指定局12/18/25个月驳回期 → 到期未驳回则获得保护

4.4 申请文件要求

必需内容:

  • 申请人名称和地址(中文+拉丁字母音译)
  • 商标图样(JPEG/PNG/TIFF,不超过20cm×20cm)
  • 商品和服务清单(按尼斯分类归类)
  • 指定缔约方
  • 基础申请/注册的日期和号码
  • 规费计算

可选内容:

  • 颜色主张(需声明并附彩色图样)
  • 声音商标(MP3/WAV,不超过5MB)
  • 动态多媒体商标(MP4,H.264/H.262,不超过20MB)
  • 代理人信息

4.5 国际注册日确定

  • 一般规则:原属局收到申请之日
  • 例外:如国际局在原属局收到日后超过2个月才收到,以国际局收到日为准

4.6 商品和服务分类规则

  • 须按尼斯分类 第13版(NCL13-2026,2026年1月1日生效) 进行分类。注意:NCL 版本每年1月1日可能更新,实务中请以 MGS 数据库显示的当前版本为准
  • 商品和服务名称须使用 WIPO 标准化表述(通过 MGS 工具查询验证,见 §4.8)
  • 超过3个类别的,每增加一类需缴纳附加费
  • 分类不规范时,国际局将通知补正,须在 3 个月内按标准化表述修改

分类审查权威细则:国际局对商品/服务清单的分类审查政策(实施细则第12条「分类错误」与第13条「名称不规范」、分类一般原则、可接受性标准、格式句法、依职权修改、特定商品分类及34项常见不规范速查)详见官方《马德里体系国际申请商品和服务分类审查指南(第五版,2026年)》——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guide.pdf,配套可直接检索的提炼版见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md。该指南为 §4.7 异常场景与 §4.8 MGS 工具提供底层规则依据;指南不高于尼斯分类,冲突以尼斯分类为准。

4.7 申请异常场景与 fallback

触发条件 一线修复 仍失败兜底
原属局指出商品服务范围超基础 删减超范围项目,重新提交 将超范围项目单独提中国申请,后通过后期指定追加至国际注册
国际局通知分类不规范 3个月内按 WIPO 接受的标准化表述重新分类 未纠正 → 国际局自行分类,保护范围可能缩窄
原属局超过 2 个月未转交 立即催促原属局转交 注册日以国际局实际收到日为准,原属局收到日的优先权丧失
规费不足 收到通知后 3 个月内补缴差额 未补足 → 申请视为放弃,已缴部分退回(扣除手续费)
申请人与基础不一致 核实基础申请/注册的申请人信息,保持一致 无法修正 → 国际局退回申请
商标图样格式不合格 按行政规程第 11 条之二调整:JPEG/PNG/TIFF ≤20cm×20cm;声音 MP3 ≤5MB;动态 MP4 ≤20MB 格式持续不合规 → 申请日起算受影响

4.8 MGS 商品/服务核实工具

MGS(Madrid Goods & Services Manager)是 WIPO 官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标准化术语数据库,用于核实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中使用的术语是否为 WIPO 接受的标准化表述。

工具网址:https://webaccess.wipo.int/mgs/

当前版本:NCL13-2026(尼斯分类第 13 版,2026 年生效)

功能说明:

模式 操作方式 适用场景
BROWSE(浏览) 选择类别编号,浏览该类中所有 WIPO 验证的标准化术语 需要完整了解某类别涵盖哪些可接受术语
SEARCH(搜索) 输入关键词,查找包含该关键词的标准化术语 需要确认某具体商品/服务的标准化表述

语言支持:页面右上角下拉菜单可选择界面语言,术语本身以英文为主并支持多语种对照。

使用 MGS 的必要性:

  1. 避免不规范通知:使用非标准化术语会导致国际局发出不规范通知(Irregularity Notice),要求在 3 个月内补正,否则影响注册日
  2. 注册日的风险:不规范通知可能导致注册日以补正日计算,丧失优先权
  3. 对接 CNIPA 审查:CNIPA 在审查马德里申请时会核查商品/服务是否为标准化表述

实务操作流程:

开列商品/服务清单(按类别分组)
           │
           ▼
逐项访问 MGS (https://webaccess.wipo.int/mgs/)
           │
           ├── 已知类别 → 使用 BROWSE 按类查找
           │
           └── 具体商品 → 使用 SEARCH 输入关键词
           │
           ▼
   🔴 CHECKPOINT:逐项确认每一项的标准化表述是否与 MGS 一致
           │
           ▼
记录 MGS 中的标准化英文表述 → 按类别填入马德里申请书(MM2 表格)
           │
           ▼
提交前二次核对:每项商品/服务表述必须与 MGS 完全一致

提示:当用户要求查询某商品/服务的标准化表述时,可直接引导用户访问 MGS 网站,或通过 WebSearch 搜索 WIPO MGS 数据库获取当前可接受术语。

马德里分类服务台(MCH / Madrid Classification Helpdesk):对尚未在尼斯《字母顺序表》、Madrid Monitor 或 MGS 中体现的新、新兴商品和服务,国际局设 MCH 提供专家分类指导(依据《分类审查指南》审查,决定须与尼斯分类一致,冲突以尼斯分类为准)。提交途径为马德里体系网页"联系我们"在线表单。详见 references/madrid-goods-services-classification.md §十。

4.9 Madrid Monitor(国际注册状态查询工具)

Madrid Monitor 是 WIPO 官方提供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状态实时查询系统,用于追踪已提交或已注册的马德里商标的当前状态、指定国保护情况和驳回答复期限。

工具网址:https://www3.wipo.int/madrid/monitor/en/

支持查询方式:

查询方式 操作入口 适用场景
By number(按注册号) 直接输入国际注册号 已知注册号后快速定位
By trademark(按商标名称) 输入商标文字 查询某一商标的所有国际注册
By holder(按注册人) 输入注册人名称 查询某注册人名下全部国际注册

可获取的信息:

信息类别 内容说明
注册基础信息 国际注册号、注册日、到期日、注册人、代理人
商标图样与细节 商标图样、颜色主张、保护类别(尼斯分类)
指定国状态 各国保护状态(已保护/临时驳回/驳回答复期限/驳回终局)
后期指定 所有后期指定的国家和日期
变更记录 变更、转让、续展、许可等后续管理历史
期限信息 各指定国的驳回期限截止日和当前状态

实务操作流程:

客户要求查询商标国际注册状态
           │
           ▼
   🔴 CHECKPOINT:确定查询条件(注册号/商标名称/注册人名称)
           │
           ▼
访问 Madrid Monitor (https://www3.wipo.int/madrid/monitor/en/)
           │
           ├── 有注册号 → 使用 By number 直接输入号码
           │
           ├── 有商标名 → 使用 By trademark 输入文字
           │
           └── 查全案状态 → 使用 By holder 输入注册人
           │
           ▼
   🔴 CHECKPOINT:逐一核查各指定国状态:
       ① 是否有"Provisional refusal"(临时驳回)→ 确认答复截止日
       ② 是否"Protected"(已获得保护)→ 确认保护范围
       ③ 是否有驳回终局 → 评估后续策略
       ④ 续展到期日是否临近 → 安排续展计划
           │
           ▼
生成状态报告 → 通知客户并提供建议

实务提示:Madrid Monitor 的数据具有官方效力,与 WIPO 国际注册簿实时同步。建议在以下节点主动使用 Madrid Monitor 查询:① 提交国际申请 3-6 个月后核查状态;② 各指定国驳回期截止前后;③ 收到国际局转发的驳回通知后确认详情;④ 续展到期前 6 个月核查。

4.10 eMadrid 电子申请系统与 ROMARIN 数据库

eMadrid 是 WIPO 提供的马德里体系电子化综合服务平台,覆盖从申请到后续管理的核心操作。

工具网址:https://www.wipo.int/madrid/en/emadrid/

核心功能:

功能模块 操作内容 适用场景
e-Filing(电子申请) 在线填写并提交马德里新申请 首次提交国际注册申请
Pay Fee(在线缴费) 信用卡/活期账户在线支付规费 补缴规费、缴纳续展费
Manage(管理注册) 后期指定、变更、转让、续展 注册后的日常管理
Madrid Monitor(状态查询) 实时查询国际注册状态 跟踪各指定国驳回/保护状态

实务操作要点:

  • eMadrid 账户须先在 WIPO 网站注册,建议代理机构以机构名义注册
  • 电子申请可享受基本费优惠(无色商标 653 CHF vs 纸质 903 CHF)
  • 所有电子通信免签名(行政规程第6条)

ROMARIN 数据库是 WIPO 官方的马德里商标查询系统(实施细则第33条),与 Madrid Monitor 互补。

工具网址:https://www.wipo.int/romarin

对比项 Madrid Monitor ROMARIN
定位 单件注册状态跟踪 批量检索与数据分析
查询方式 注册号/商标名/注册人 多条件组合检索
适合场景 已知注册号的快速核查 查新检索、竞争对手监控

MM 标准表格体系:

表格编号 名称 用途
MM2 国际注册申请书 新申请(含指定国信息)
MM3 后期指定申请书 注册后增加指定国
MM4 续展申请书 国际注册续展
MM5 变更登记申请书 名称/地址变更、转让、删减、放弃
MM6 许可备案申请书 商标许可备案

Madrid e-Filing 申请人操作指南:

本技能已收录 WIPO 官方发布的 Madrid e-Filing User Guide for Applicants(43页PDF,references/madrid-efiling-applicant-guide.pdf),覆盖从 WIPO 账户注册到提交国际申请的完整操作流程。

指南核心章节:

章节 内容
§2 Accessing WIPO 账户注册、生产环境与测试环境入口(efiling.madrid.wipo.int / efiling.madrid.demo.wipo.int)
§3 Applicant Module 申请人设置(默认原属局/语言)、My Portfolio(申请状态全生命周期:Incomplete → Submitted to Office → Office Examination → Correction Pending → Submitted to WIPO → WIPO Processing → Irregularity Pending → Registered)
§3.3 eDossier 申请历史查看、附件管理、一键生成完整案卷 PDF
§4.1 Getting Started 导入基础商标(输入国家申请/注册号)、线性填表流程
§4.2 DCP 指定国选择、国别声明提示
§4.3 Applicant 申请人信息(实体/自然人)、法律实体性质、注册国/州
§4.4 Representative 代理人信息(可选,但如不指定则须填申请人邮箱和电话)
§4.5 Languages 与 WIPO/原属局通信语言、指定 EUIPO 时第二语言
§4.6 Mark 商标图样核对、颜色主张、非拉丁字符音译、商标描述
§4.7 Goods & Services 自动翻译、MGS 分类检查
§4.8 Limitation 对特定指定国的商品/服务限制
§4.9-4.12 优先权声明、后期指定、规费计算、预览提交
§5 回复原属局预认证补正(Pre-certification Correction)
§6 回复 WIPO 不规范通知(Irregularity Notice)

实务提示:该指南为 e-Filing 参与国的用户设计。中国申请人虽不能直接使用该平台提交新申请,但指南中的填表要素检查点(如申请人信息规范、商标图样尺寸、商品服务分类验证)对通过 CNIPA 提交同样适用,可作为备查参考。

五、驳回与异议

5.1 驳回期限

情形 期限
协定国家 12个月
议定书国家(一般) 18个月
议定书国家(含异议) 最长约25个月(18个月+7个月)

5.2 驳回理由

绝对理由:

  • 缺乏显著性
  • 具有功能性
  • 违反公序良俗
  • 欺骗性描述
  • 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相对理由:

  • 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 与他人其他在先权利冲突
  • (驳回通知中应简要说明在先权利及其权利人)

5.3 驳回应对策略

Step 1: 收到通知 → 分析驳回理由

收到国际局转发的临时驳回通知
           │
           ▼
   🔴 CHECKPOINT:确认通知日期、答复截止日(按指定国国内法计算)
           │
           ▼
分析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
           │
           ├── 绝对理由 → 准备法律论证或限制性修改
           │
           └── 相对理由 → 收集在先权利信息,评估和解或争辩策略
           │
           ▼
   🔴 CHECKPOINT:在答复截止日前至少留出2周 → 若不足2周立即申请延期(如该国允许)
           │
           ▼
在指定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复
           │
           ▼
   🔴 CHECKPOINT:答复后跟踪指定局状态 → 如3个月无回音,询问进展
           │
           ▼
如最终被驳回 → 在各国法定期限内:
  1. 申请复审/上诉(依各国法律)
  2. 缩减商品/服务范围后重新指定
  3. 放弃该指定国
  4. 如该国有异议程序 → 评估和解或撤回指定

Step 2: 异常场景及 fallback

触发条件 一线修复 仍失败兜底
指定局驳回通知未说明具体理由 请求国际局要求指定局补充理由(不规范驳回 → 视为未提出) 申请人在指定局规定期限内请求明确理由
答复时限不足(非工作日造成) 按行政规程第5条申请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在到期日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答复
指定局同时对多个类别发出驳回 逐类分析:对可争辩的类别提交答复,对难以争辩的类别先放弃 保留争议最小类别,放弃高争议类别
在先权利人提出异议 评估和解可能性(共存协议/限制商品范围) 异议无法解决 → 放弃该指定国,转为单独国家申请
指定局审查员认定混淆可能性 提交市场共存证据、消费者认知调查、差异化使用证据 限缩商品描述,增加区分性限定语

5.4 驳回通知内容规范(行政规程第15条)

驳回通知应包含:

  1. 具体驳回理由
  2. 涉及的法律依据
  3. 如涉及在先权利冲突,指明在先权利及其权利人
  4. 不得包含案卷或证据附文

5.5 异议程序(Opposition)

关键区分:异议(Opposition)与临时驳回(Ex Officio Refusal)是两种不同程序。临时驳回由指定局审查员依职权发出;异议由第三方向指定局提出。国际局不参与异议实质审理,仅负责延长驳回期限。

异议对驳回期的影响:

指定局收到国际局通知
       │
       ▼
18个月基本驳回期(议定书国家)
       │
       ├── 审查员主动驳回 → 18个月内发出通知
       │
       └── 第三方提出异议 → 最长可延至约25个月
                              (18个月+7个月异议期)

异议程序特点:

事项 说明
提出主体 第三方(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审理机构 各指定国商标主管机关(非WIPO)
法律依据 各指定国国内法(非马德里统一规则)
延长期限 18个月基本期 + 最长7个月异议期 ≈ 25个月
国际局角色 仅转发期限延长通知,不参与审理

异议应对策略:

收到异议通知(通过指定局转交)
       │
       ▼
   🔴 CHECKPOINT:确认异议截止日(按指定国国内法计算)
       │
       ▼
       评估异议理由
       │
       ├── 共存可能性 → 与异议方协商共存协议
       │   (限制商品范围/附加区分标识)
       │
       ├── 异议理由不成立 → 提交争辩意见
       │   (举证市场共存/使用证据/不混淆证据)
       │
       └── 异议风险高 → 评估放弃该指定国的成本
       │
       ▼
   如异议无法解决:
     ① 放弃该指定国,转为单独国家申请
     ② 缩减商品/服务范围后重新指定
     ③ 如指定国允许,申请分割(将争议类别与非争议类别分离)
       │
       ▼
   🔴 CHECKPOINT:在指定局规定的异议答复期限内提交答辩或和解方案

异议与临时驳回的区别:

对比项 临时驳回(Ex Officio Refusal) 异议(Opposition)
发起方 指定局审查员 第三方
理由类型 绝对理由为主(显著性、功能性等) 相对理由为主(在先权利冲突)
基本期限 18个月(议定书) 18个月 + 异议延长
最长时限 18个月 约25个月
应对方式 法律论证/限制性修改 和解/争辩/放弃指定
和解可能性 低(审查员受法律约束) 高(可与第三方协商共存)

实务提示:收到异议通知后,首先确认异议方身份和理由。多数异议基于在先商标权利冲突,可通过限制商品范围或取得共存同意书解决。直接放弃指定国应是最后选项。

六、续展

6.1 续展基本规则

项目 协定国家 议定书国家
保护期 20年 10年
每次续展保护期 20年 10年
续展要求 不得修改注册现状 不得修改注册现状
宽限期 6个月(加收附加费) 6个月(加收附加费)

6.2 续展费用

  • 续展基本费:653 CHF(电子申请)
  • 续展附加费(第4类起每类):100 CHF
  • 续展补充费(每指定一国):100 CHF
  • 单独规费(如有):各指定国自定
  • 宽限期附加费:续展应缴总额的50%

6.3 续展操作要点

  1. 提前6个月可缴纳续展费
  2. 可部分续展(仅续展部分商品/服务)
  3. 宽限期内续展需多缴50%附加费
  4. 续展登记日为应续展之日(即使在宽限期内缴纳)
  5. 续展后国际局发放续展注册证并通知各指定局

七、变更与后续管理

7.1 变更类型

变更类型 提交方式 说明
注册人名称/地址变更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须提供变更证明
商品和服务删减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不可增加,仅可删减
部分放弃(Renunciation)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放弃在指定国的部分或全部保护
所有权变更(转让) 通过原属局或直接向国际局 受让人须具备申请资格
分割 通过原属局 子注册=原注册号+大写字母
合并 通过原属局 使用被合并注册号+大写字母

7.2 注册号规则(行政规程第16-18条)

操作 新注册号规则
分割 原号 + 大写字母(A/B/C...)
部分转让 原号 + 大写字母
合并 被合并注册号 + 大写字母
驳回/无效后的变更 原始注册号 + 大写字母

7.3 中心攻击(Central Attack)应对

中心攻击原理:

  • 国际注册在5年内依赖于基础注册/基础申请
  • 如基础注册被撤销/无效,国际注册随之失效
  • 5年后国际注册完全独立

应对策略:

基础注册被撤销/无效
           │
           ▼
   🔴 CHECKPOINT:确认国际注册是否仍在5年依赖期内
           │
           ├── 已满5年 → 国际注册独立,不受影响 ✅
           │
           └── 未满5年 → 进入转化程序
           │
           ▼
   Step 1: 确认基础注册撤销/无效的正式生效日期
           │
           ▼
   🔴 CHECKPOINT:从生效日起算3个月倒计时 → 设日历提醒
           │
           ▼
   Step 2: 识别哪些指定国是议定书缔约方(可转化)
           │
           ▼
   🔴 CHECKPOINT:纯协定国家不可转化 → 单独评估该国保护策略
           │
           ▼
   Step 3: 为每个可转化的指定国准备转化申请文件
           │
           ▼
   Step 4: 在3个月内直接向各指定局提交转化申请
           │
           ▼
   Step 5: 跟踪各指定局对转化申请的处理结果
           │
           ▼
   🔴 CHECKPOINT:转化后 → 转化后的国家申请享有原国际注册日和优先权日

转化要求(议定书第9条之五):

  1. 基础注册在5年内被撤销
  2. 相关指定国为议定书缔约方
  3. 在3个月内向各指定局提出
  4. 转化后的申请享有原国际注册日和优先权日

转化异常场景及 fallback:

触发条件 一线修复 仍失败兜底
基础注册在5年后被撤销 国际注册已独立,不受影响 — 无需转化 —
指定国为纯协定国家(非议定书缔约方) 议定书第9条之五不适用 → 在该国转为直接国家申请,请求保留原注册日 如该国不允许保留原日,则重新提交该国申请
错过3个月转化期限 立即提交转化申请并说明迟延理由(部分国家允许酌情接受) 转为常规国家申请,丧失原国际注册日优先权
转化后指定局要求提交翻译/认证文件 在指定局规定的期限内补交 转化申请可能被退回,恢复原国际注册日的主张失效
转化申请的商品/服务范围超出原国际注册范围 按基础注册"原样"限定转化范围 超范围部分须另行单独提交国家申请

八、规费体系

8.1 规费构成

                 ┌─────────┐
                 │ 基本费   │ ← 每件国际注册固定费用
                 ├─────────┤
                 │ 附加费   │ ← 超过3类的商品/服务,每类加收
规费构成 ────────┤├─────────┤
                 │ 补充费   │ ← 每指定一个协定国家
                 ├─────────┤
                 │ 单独规费  │ ← 指定国自行确定(代替补充费+部分附加费)
                 └─────────┘

8.2 费用表(依据 WIPO Schedule of Fees)

官方来源:https://www.wipo.int/en/web/madrid-system/fees/sched 所有金额以 瑞士法郎(CHF) 计价

国际申请规费(覆盖 10 年):

费用项目 金额(CHF)
基本费(电子申请,无色商标图样) 653
基本费(电子申请,彩色商标图样) 903
基本费(纸质申请,无色) 903
基本费(纸质申请,彩色) 903
附加费(第4类起每类) 100
补充费(每指定一国,协定国家) 100
单独规费(每指定一国,议定书国家) 各缔约方自定

后期指定规费:

费用项目 金额(CHF)
后期指定基本费 300
补充费(每指定一国,协定国家) 100
单独规费(每指定一国,议定书国家) 各缔约方自定

续展规费(覆盖 10 年):

费用项目 金额(CHF)
续展基本费 电子无色 653;电子彩色 903;纸质 903
续展附加费(第4类起每类) 100
续展补充费(每指定一国) 100
续展单独规费(每指定一国) 各缔约方自定
宽限期附加费 续展应缴总额的 50%

分类不规范规费:

费用项目 金额(CHF)
商品服务未按类别分组 77 + 4/项(超过20项后每项)
分类错误(单个或多个术语分类不正确) 20 + 4/项(每个错误分类术语)
> 注:如总计低于 150 CHF,免收

杂项记录规费(§7):

费用项目 金额(CHF)
全部转让 177
部分转让(部分商品或部分缔约方) 177
限制(注册人申请的限制) 177
名称/地址变更 150
许可备案或修改许可备案 177
继续处理请求(Rule 5bis(1)) 200
分割国际注册 177

信息摘录规费(§8):

费用项目 金额(CHF)
详细摘录(含注册状态分析,3页内) 155
详细摘录(超过3页,每页加收) 10
简单摘录(副本/驳回通知,3页内) 77
简单摘录(超过3页,每页加收) 2
书面证明或信息(单件) 77
书面证明或信息(每增加一件) 10
复印件/影印件(每页) 5

特殊服务与效力延续:

费用项目 金额(CHF)
急件办理或特殊服务 国际局自行确定
效力延续国际局费 23
效力延续转交继承国费 41

LDC 减免:原属国为最不发达国家(联合国名单),基本费降至 10%:无色商标 65 CHF / 彩色商标 90 CHF。

8.3 规费计算示例

示例:中国申请人指定5个国家,包含10类商品

基本费(电子申请):           653 CHF
附加费(10-3=7类,7×100):   700 CHF
补充费(5国,5×100):        500 CHF
─────────────────────────
合计:                      1,853 CHF

注:本示例假设 5 个指定国均为协定国或未启用单独规费,仅按补充费 100 CHF/国 估算。如指定国为议定书缔约方(多数国家),应将每国补充费替换为其单独规费(见 §8.6),实际金额需联网查询 WIPO。

8.4 缴费方式

方式 说明 推荐度
活期账户取款 在国际局开设活期账户,自动扣款 ★★★★★
往来账户扣款 从指定往来账户扣款 ★★★★
信用卡支付 通过电子通信系统支付 ★★★

实务操作:建议代理机构登陆 WIPO 网站开立活期账户(Current Account),通过 E-Payment 系统或直接转账预存资金,每次缴费时国际局自动从账户扣除相应 CHF 金额。CNIPA 同时接受人民币代收转交(按当日汇率折算),中国代理师可选择使用 CNIPA 代收渠道。

8.5 分配系数体系(国际局内部分配用)

说明:以下系数是国际局向各缔约国分配规费时使用的参数(细则第37条),与申请人应缴费用无关。申请人只需关注 §8.2 费用表及 §8.6 单独规费。

缔约国类型 系数 说明
无需审查 2 仅登记不审查
实质审查 3 进行实质审查
依职权审查 4 进行主动依职权审查

8.6 单独规费速查表

官方完整数据:https://www.wipo.int/en/web/madrid-system/fees/ind_taxes 数据更新:2026年7月1日(WIPO 官方页面最新核实) 以下为指定主要缔约方在 申请阶段 和 续展阶段 的单独规费(CHF),按字母排序。

【重要】未列名国家默认规费规则:WIPO 单独规费页面(ind_taxes)仅收录已依议定书第8(7)(a)条声明单独规费的缔约方。凡该页面未列出的马德里成员,均适用标准补充费 100 CHF/国(3个类别以内);超过3类时每附加类另收 100 CHF(附加费)。测算指定国规费前,务必先用该页面核实该国是否列名——列名则取其单独规费,未列名则按 100 CHF 标准补充费计入。

申请阶段单独规费(选定主要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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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CN) 第1类+附加 220(第1类)+110(每附加类) 441(第1类)+220(每附加类)
美国(US) 每类 460/类 249/类
日本(JP) 第1类+附加(新申请) 221(第1类)+208(每附加类) 218(每类)
韩国(KR) 每类 150/类 172/类
欧盟(EU) 第1类+第2类+附加 789(第1类)+48(第2类)+144(每附加类) 同左
英国(UK) 第1类+附加 240(第1类)+64(每附加类) 261(第1类)+64(每附加类)
澳大利亚(AU) 每类 217/类 217/类
加拿大(CA) 第1类+附加 282(第1类)+86(每附加类) 342(第1类)+107(每附加类)
印度(IN) 每类 83/类 83/类
新加坡(SG) 每类 265/类 310/类
俄罗斯(RU) 未列名(未声明单独规费)→ 标准补充费 100(3类以内) 100(3类以内)
瑞士(CH) 前3类+附加 400(前3类)+50(每附加类) 500(不限类数)
泰国(TH) 每类 360/类 450/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