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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5年8月2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3、 该办法明确,养老基金实行中央集中统一管理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机制。各省级人民政府须将本行政区域内可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统一委托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进行专业化投资运营。
4、 办法明确,养老基金投资于股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相关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仅限于套期保值目的,不得用于投机。
5、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关系亿万群众的养老保障,属于重要的民生资金和公共财政资源。随着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健全,基金累计结余规模持续增长。但当前主要依赖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投资方式,已难以适应基金长期保值增值的实际需要,迫切要求拓展多元化投资渠道,提升资金运营效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稳健收益。

6、 参考资料扩展
7、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规定
8、 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切实维护委托人及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9、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保当期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留足必要支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合理确定养老基金结余部分的投资额度,并委托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开展投资运营。委托投资的具体金额、资金划拨时间及回流情况等,须及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11、 养老基金投资应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原则,以保障资金安全为前提,兼顾流动性与收益性,稳步推动基金保值增值。
12、 第五条 委托人应当与受托机构签订书面委托投资协议;受托机构据此分别与托管机构签署资产托管协议,与投资管理机构签署投资管理协议,清晰界定各方在基金投资运作全过程中的职责边界、权利义务及风险分担机制,确保基金运行规范、资金安全可控。
13、 养老基金的委托投资合同、资产托管合同及投资管理合同,均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载明各方权责条款,强化契约约束力。
14、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须严格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切实筑牢资金安全底线,全面提升保值增值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