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教学成效,保障学生视觉健康,改善教室自然采光与人工照明条件,助力儿童及青少年身心全面发展,特制定本照明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与县镇范围内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普通中小学、中等师范学校以及幼儿师范学校的教学场所,确保教室照明系统设计科学、运行规范、安全可靠。
1、 教室课桌表面及地面的照度设计值须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要求,照度均匀度应≥0.7,并严格控制眩光干扰,提升视觉舒适性。

2、 各类教学用房的照明功率密度(LPD)限值及对应照度标准值如下表所示:

3、 推荐按每平方米配置9W~11W照明功率进行灯具选型与布设,兼顾节能性与照明质量。
4、 黑板区域应设置专用局部照明装置,其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lx,照度均匀度应≥0.8,确保板书清晰可辨。
5、 宜采用色温在3300K~5500K范围内的光源,显色指数(Ra)不得低于80,以真实还原色彩,减轻视觉疲劳。
6、 为有效抑制直接眩光,教室严禁使用无遮挡的裸露式灯具;灯具安装高度应保证其底部距课桌面不小于1.7m;灯管布置方向宜垂直于黑板面,优化光分布并减少反射干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