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从高频协作业务类中识别真实共性再建父类,命名需体现业务意图如auditableentity,避免伪共性与base泛称,构造器显式调用super,用重写替代if-else分支,警惕@deprecated、unsupportedoperationexception和非通用参数等继承滥用信号。

从真实业务类中识别可提取的共性
别一上来就建 BaseEntity 或 CommonModel。打开你正在重构的模块,挑出 2–3 个高频协作的业务类(比如 OrderService、RefundService、InvoiceService),逐行比对它们的字段和方法:
- 是否都含 id、creatorId、createdAt、status(且类型和语义一致)?
- 是否都有类似 validateBeforeSubmit()、toDto()、logOperation() 这类逻辑高度相似的方法?
- 注意排除“名字相同但含义不同”的伪共性:比如都叫 code,但一个是订单号(全局唯一)、一个是状态码(枚举值)、一个是渠道编码(固定字符串)——这三者不能塞进同一个父类。
用 extends 建立清晰的继承边界
新建父类时,名称要体现业务意图,而不是技术泛称。例如:
- 如果共性集中在“可审核、可撤回、带操作日志”的流程实体,就叫 AuditableEntity;
- 如果共性是“支持多租户隔离、按 orgId 路由”,就叫 TenantScopedModel;
- 避免使用 Base、Abstract 开头的命名,除非它确实承担抽象契约职责(如定义模板方法)。
子类声明继承后,父类的 protected 字段可直接访问,public 方法自动可用。构造器必须显式调用 super(...) —— 即使父类有无参构造器,也建议显式写出,提升可读性和未来兼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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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差异逻辑交给重写,而不是 if-else
当某个行为在各子类中实现不同,但调用入口一致时,才适合抽取为父类方法并允许重写:
- 比如 calculateFee() 在订单中按金额阶梯算,在退款中按原单比例扣,在发票中按税点折算 —— 这就是典型的重写场景;
- 在父类中写 if (this instanceof Order) { ... } else if (this instanceof Refund) { ... } 是反模式,破坏开闭原则,也阻碍后续新增子类;
- 重写时可复用父类逻辑:super.preCheck(); doCustomValidation();,保持扩展性与一致性平衡。
警惕继承滥用的三个信号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说明当前抽取可能过度或方向错误:
- 父类里开始出现大量 @Deprecated 字段或方法,只被 1 个子类使用;
- 某个子类频繁覆盖父类方法,且重写体里几乎全是 throw new UnsupportedOperationException();
- 为了兼容某子类特殊需求,父类被迫添加非通用参数(如 boolean isForInvoiceExport),导致其他子类调用时传 false 成为默认姿势。
这时应考虑组合替代继承,或拆分更小粒度的接口/模板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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