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林区木材的经营与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针对非法经营、非法加工木材等行为,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切实做到执法有据、监管到位、程序合法。
1、 凡在林区内从事木材生产、加工及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开展木材经营(含加工)活动的,即构成非法经营或非法加工木材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2、 在林区开展木材经营或加工活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并取得许可。对未获批准擅自实施上述行为的,一律认定为非法经营、非法加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经营的木材,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以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和林业管理法治化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