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的记者会上获悉,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草案将再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二审草案拟对南极旅游活动实施全面、系统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许可申请机制,厘清旅游经营者与参与者的权责义务,并设定包括最高一百万元罚款及十年内禁止申领许可在内的严厉法律责任。

该草案于2025年12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完成首次审议。结合社会各界反馈意见,本次审议将在强化履行《南极条约》等国际义务、健全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与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作出补充和完善。与此同时,针对近年来南极旅游日益成为我国公民出境游新兴热点的趋势,草案亦专门增设条款,以切实保障相关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 黄海华:草案明确,申请开展南极旅游等活动,须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南极活动计划书、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应急预案、财产担保凭证以及保险证明等必要材料。同时,分别对南极旅游经营主体和游客设定具体义务。游客在南极行程中,须严格遵守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所确立的安全标准与环保准则;如需进入我国南极科考站及其附属设施,还应遵照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发布的特别管理规定,严禁妨碍国家南极科学考察工作。南极旅游等活动结束后,组织方或参与者须依规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提交活动执行情况报告。例如,对未取得许可擅自组织或参与南极旅游等活动的,由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责令立即终止活动、限期撤离南极区域,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则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且十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南极活动许可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