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向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员工或社会公众等主体取得借款时,仅就与各类商业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而与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如员工或民间出借人)等非持牌金融机构订立的借款协议,则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由银行及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并持有合法金融许可证的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订立的各类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须依法计缴印花税;但银行间开展的同业拆借业务所签订的合同不在此列。凡属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具有借贷性质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贷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均统一归入“借款合同”税目下申报纳税。此处所称“金融机构”,不仅涵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及农村金融机构等传统银行类机构,亦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批设立、具备放贷资质的非银行类金融单位。判断是否征税的核心标准在于合同一方是否为依法持牌、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只要满足该条件,合同双方即负有法定纳税义务。此项规定进一步厘清了征税边界与适用主体,保障了印花税政策执行的准确性与一致性。

2、 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可享受印花税免税政策,并非所有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所签订的合同均需缴税。

3、 为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融资负担,增强其可持续经营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4〕78号文明确: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发放贷款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一律免征印花税。该阶段性税收优惠措施,旨在优化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助力实体经济稳健发展。
4、 印花税的会计核算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进行计提与缴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