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收购方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但未达30%时,该行为被界定为一般收购。一旦其持股比例触及或逾越30%这一临界点,则不再适用一般收购规则,而须依法启动强制要约收购程序。

2、继续收购严格依据已公告的收购要约所载明的价格及条款执行,不参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机制。凡同意该要约价格或条件的股东,均有权将其所持股份向收购人进行出售。

1、当收购方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但未达30%时,该行为被界定为一般收购。一旦其持股比例触及或逾越30%这一临界点,则不再适用一般收购规则,而须依法启动强制要约收购程序。

2、继续收购严格依据已公告的收购要约所载明的价格及条款执行,不参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机制。凡同意该要约价格或条件的股东,均有权将其所持股份向收购人进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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